租客找团购平台索赔被法院驳回
在美团网花一元钱租车 , 本为图方便 , 岂料租车公司突然跑路 , 3.5万元押金打了水漂 。 消费者找不到租车公司 , 要求团购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
6月2日 , 长江日报采访人员从洪山区法院获悉 , 团购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 , 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 , 驳回了消费者的诉求 。
“一元租车”让租客损失惨重
2015年10月30日 , 张先生通过美团网团购了某租车公司的一元租车券 , 随即用该券在线下租用了一台东风标致轿车 , 日租金为1元 , 租赁期限为7天 , 连保险费共支付35280元 , 其中押金3.5万元 , 一次性通过银行卡支付 。
2015年11月6日 , 张先生完好无损地归还车辆 , 按合同约定 , 租车公司应将押金在22个工作日归还至他的预留银行账户 。 但此后张先生一直无法与租车公司取得联系 , 美团客服表示该公司不仅人去楼空 , 处于失联状态 , 而且还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 , 他们正在调查此事 。
截至发稿 , 该公司没有返还张先生的押金 。 张先生认为 , 美团网未尽到审核义务 , 在明知或应知租车公司在美团网上虚假宣传而放任不管 , 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 造成自己3.5万元的押金损失 , 美团网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退还押金并赔偿损失 。
广告“合作伙伴”出事撇清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 , “美团网”的运营商为北京三快科技在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 。 2015年4月18日 , 该租车公司与三快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合同》 , 约定“美团网”按照验证美团券的方式与其进行结算 。 《服务合同》签订后 , 租车公司在美团网商户中心发布该公司租车服务的相关信息 。 宣传信息中称公司系总部位于香港的大象租车的独立子公司 , 且香港公司为其投入了近千万元的租车补贴等内容均不真实 。
三快公司认为 , “美团网”汽车租赁消费信息的发布人是租车公司而非自己 , 张先生想要说明美团网在本案中做的虚假宣传 , 但广告宣传都是租车公司自行撰写 , 三快公司对网络交易平台使用人是形式审查 , 包括公司性质、投资人、注册资本、征信记录、经营范围等信息 , 还审核了公司的工商信息 , 没有发现任何不良记录 。
同时 , 三快公司对涉案事实的发生主观上无过错 , 客观上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 大象公司因运作模式失败而导致资金链断裂 , 属于市场环境下的商业行为 ,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大象公司承担 。
网购平台形式审查不承担责任
关于三快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 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 , 作为网络交易平台 , 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只有以下三种情形应当承担连带责任:1、不能提供网络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2、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先行赔付承诺);3、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原告购买团购券后系到大象公司的实体店中与大象公司发生车辆租赁合同关系 , 故原告对大象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均很清楚;美团网未向消费者作出先行赔付的承诺 , 且该制度亦非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虽然被告大象公司在美团网发布不实信息 , 但美团网的法定义务是提供网络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 对网络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查不属于其法定义务 , 且美团网在接到原告等人的投诉后及时对大象公司作出了下线处理的措施 , 并未扩大原告的损失 。
所以本案中被告三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与网络平台使用者大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
长江日报采访人员耿珊珊 通讯员向昱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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