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付款入住17年的房,前房主迟迟不过户 称已判给前妻
男子付款入住17年的房 , 前房主迟迟不过户 称已判给前妻
离奇买房案经过
2002年
李先生6.6万元购买同事一套房改房 。
2004年
同事拿到房产证后 , 李先生多次催办理过户 , 对方一直推脱 。
2017年
李先生再向同事提房屋过户的事 , 同事要他拿10万元的补偿,协商后双方同意补偿8万元 。
2018年
房屋被判给了同事的前妻 , 并被同事前妻在判决生效的第二天卖给了另一个人 。
现在
李先生觉得前房主要退还的房款及利息无法购买与涉案房屋价值相符的房产,前房主应补偿 。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采访人员李帅实习生赵凡凡
“我给老人买来养老的房子 , 已经住了17年 , 结果前房主夫妇打个财产分割官司 , 房子突然就没了!”5月28日 , 郑州市民李先生向大河报·大河客户端采访人员反映 , 称2002年 , 他以6.6万元的价格从同事手中购买了一套单位内部分的住房(房改房) 。 当房产手续办下来后 , 同事却迟迟不愿过户 , 还索要房屋升值后的补偿 。 当他多次与同事沟通房屋过户无果后 , 正在起诉时 , 同事的律师突然拿出了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判决书 , 使他买来17年的房子被过户给了另一个买家 。
讲述:付款入住17年的房 , 前房主迟迟不过户
5月28日上午 ,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采访人员在郑州市金水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附近 , 见到了反映人李先生和其律师王先生 。 李先生告诉采访人员 , 在2002年 , 他为了方便照顾老人 , 便从同事手中以6.6万元的价格 , 购买一套位于金水区晨旭路6号院单位内部分的住房(房改房) , 并与同事签订了住房交易协议书 , 交付了全部房款 , 同事也承诺等拿到房产证后 , 会办理过户手续 。
“2004年 , 同事拿到房产证后 , 我就多次催他办理过户 , 但他却一直推脱 。 因为都是一个办公室的同事 , 我也没想过要因此撕破脸皮 , 就这样一直被拖着 。 ”李先生说 , 直到2017年 , 他的同事还是一直不提房屋过户的事 , 他就再次找同事沟通 , 结果他的同事要他拿出10万元的补偿 。
李先生说 , 当同事提出这样的要求时 , 他还是顾及同事关系 , 并与同事沟通 , 承诺给其8万元的补偿 , 同事也同意了 。
突变:正要起诉维权 , 一份财产分割判决使房屋被卖他人
“看着同事一再变故推脱 , 为了维权 , 我向金水区法院起诉 。 可到开庭时 , 对方的委托律师拿出来一份财产分割判决书让我和我的律师当场就蒙了!”李先生说 , 对方律师所提供判决书是一份民事婚后财产纠纷的判决书 , 而其中被判决的房产就是他从同事手中购买的房屋 。 如今 , 他为老人所购买的这套房屋被判给了他同事的前妻 , 并被他同事前妻于该判决的第二天卖给了另一个人 , 这些情况他们已从房管部门查询核实 。
在李先生的手中 , 采访人员看到这份由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0104民初3065号民事判决书 。 其中 , 判决书的原告为陈女士 , 被告为纪先生 。 判决书中表示 , 原告陈女士与被告纪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得一套金水区晨旭路6号院房屋 , 房产现价值80万元 , 离婚时房产证尚未办理 , 双方离婚时未就该房屋进行分割 。 最后判决如下 , 登记在被告纪先生名下的金水区晨旭路6号院房产归原告陈女士所有;原告陈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纪先生支付房屋补偿款40万元……
“因为都是一个办公室的 , 我知道同事是在1999年与前妻离的婚 , 且还是协议离婚 , 也就是这样的情况下 , 我才买了同事的房子 。 ”李先生说 , 现在房子已被同事前妻卖给了另一个人 。
回应:前房主称房屋已判给他前妻 , 并卖给他人
5月28日 , 采访人员联系上了李先生的同事纪先生 。 据纪先生说 , 这套房子确实是他与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得的一套房屋 , 所以是他和前妻的共同财产 , 他前妻陈女士确实将他起诉至法院 , 要求分割这套房屋 , 且房屋已被判给他的前妻 , 并卖给另一位买主 。
至于之前为何会把房屋卖给李先生 , 而一直不办理过户?纪先生说 , 因为该房屋是他和前妻的共同财产 , 是他前妻不同意卖给李先生 , 他独自一人签订售房协议无效 , 所以才一直不与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 。 他在卖房后也曾计划收回房屋 , 是李先生一直推脱 , 不愿搬出来 。 他在与李先生签订住房交易协议书时 , 也曾提出如果拿不到房产证 , 他将退还李先生全部房款和利息 。
对于上述纪先生所说情况 , 采访人员在李先生律师所提供的《住房交易协议书》中第9条 , 确实也看到了 , “如房产证拿不到 , 房产不能过户给乙方(李先生的岳父) , 甲方(纪先生)应退还全部房款及利息” 。
5月28日、29日 , 采访人员曾试图通过纪先生和陈女士的律师联系陈女士 , 辗转多方 , 但始终没有找到陈女士的联系方式 。
说法:退还的房款及利息无法购买与涉案房屋价值相符的房产,前房主应补偿
采访中 , 对纪先生的说法 , 李先生的律师王律师提出质疑 , 称纪先生与陈女士是1999年离婚 , 李先生为老人购房时间为2002年 , 也正是基于此 , 李先生的岳父才与纪先生一人签订了购房合同 。 且即使存在纪先生所称 , 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 纪先生单方对外出售的行为仍然有效 , 因为根据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 纪先生转让共有房屋并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
“至于纪先生称 , 其只愿意赔偿李先生和其岳父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 这种说法无法成立 。 ”王律师称 , 结合此案 , 即使纪先生提供的所谓将涉案房屋又再次转让的证据属实 , 纪先生的收益已远远大于仅退还李先生和其岳父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 法律不可能支持恶意行为,否则社会诚信基础将被摧毁 。 同时 , 合同法第131条还规定 , 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 , 应当承担相当于给对方造成损失金额的违约金 , 李先生和其家中老人显然无法以纪先生退还的房款及利息购买与涉案房屋价值相符的房产 , 李先生和其家中老人有权要求纪先生承担与涉案房屋区位、面积、品质相符的新购房的全部费用 。
此外 , 据王律师称 , 他在查询陈女士于管城区法院起诉纪先生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案件时 , 发现陈女士所提交的委托书有多处涂改 , 陈女士于本案中所提供北京户籍身份信息已被注销 , 但陈女士在郑州市范围内主动提起的两起诉讼中 , 却仍向法庭提供了已作废的北京身份证明材料 。
在王律师手中 , 采访人员看到了一张关于陈女士在北京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打印表 , 其中的注销标识显示已注销 , 但注销原因和时间却是空白 。
对此 , 采访人员也曾电话采访负责审理此案的管城区人民法院孙法官 。 据孙法官称 , 由于他每年审理的案件太多 , 对于这个案件他已经记忆不清 。
王律师说 , 他在对案件的调查中 , 不仅发现了陈女士向法庭提供已注销身份证明材料的问题 , 甚至还发现了纪先生虚构住址等情况 。 他们已对发现的情况做出了书面追责申请 , 并递交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同时 , 他和他的当事人李先生仍在通过法律诉讼 ,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5月29日 , 采访人员就此致电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据该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 负责此案的法官正在参加培训 , 联系不上 。 如果申请材料和案件已经到他们中院法官手中 , 他们法官一定会认真调查 , 秉公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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