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一男子多次趁无人之时,盗走花店门前的花卉、花肥等

5月27日 , 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象山派出所破获一起盗窃案 , 为群众追回被盗花卉 。

5月22日22时许 , 象山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白锦社区三角花园处 , 自己经营的花店中花卉被盗 。 接警后 , 所长吴天伦带领民警辅警通过调查布控 , 于5月27日中午 , 在白锦社区三角花园附近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 经审讯得知 , 犯罪嫌疑人祝某某曾多次趁无人之机 , 将钟女士花店门前的花卉、花肥等盗走 。

遵义一男子多次趁无人之时,盗走花店门前的花卉、花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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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 犯罪嫌疑人祝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 (播州公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 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侵犯的对象 , 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 一般是指动产而言 , 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 , 可与不动产分离的 , 例如 , 田地上的农作物 , 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 , 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 另外 , 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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