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不拴绳被撞死车主负主责?交警重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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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 , 浙江宁波象山县一网友发文称 , 5月24日自己正常行车途中 , 一只白色萨摩耶突然冲到马路上 , 自己躲闪不及撞死小狗 , 被狗主人索赔3000元 。 该网友称象山交警开出责任认定书 , 认定车主主责 , 狗主人次责 。 关于在行驶时撞宠物狗的责任划分问题引发网友热议 。

对此 , 浙江宁波市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30日通报称 , 经过重新全面调查 , 发现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 , 象山交警大队于5月30日对该事故认定予以撤销 , 并于当日作出了重新认定:小型轿车方(吴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 宠物犬的主人方(陈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 目前 , 双方在经济赔偿上也已达成了协议 。

狗不拴绳被撞死车主负主责?交警重新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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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 , 宁波市象山县一女车主驾车行驶途中 , 突然一只未牵绳子的白色小狗从人行道跑到马路上 , 该网友躲闪不及将狗撞死 。 该网友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 , 小狗冲出来时 , 女车主惊叫一声后停下车子 。

该女车主发微博称 , 狗主人表示需赔偿3000元 , 女车主方面则认为最多可赔偿2000元 。 29日 , 该车主陈女士告诉采访人员 , 象山交警认为车主应该采取措施但没有采取 , 认定车主主责 , 狗主人次责 。 在陈女士出示的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上 , “交通事故事实”一栏上写着 , “甲车南往北行驶 , 与路上小狗相撞 , 狗绳未牵” 。

警方通报称 , 2019年5月24日晚 , 在浙江省宁波象山县城区万象路与丹南路路口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宠物犬相撞 , 造成宠物犬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 经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丹城中队根据当事双方陈述 , 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认定 , 轿车方(吴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另一方(陈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 双方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认定书上签字 。 后因轿车方当事人对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提出异议 , 象山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查看轿车方的行车记录仪视频后 , 经过重新全面调查 , 发现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 , 象山交警大队于5月30日对该事故认定予以撤销 , 并于当日作出了重新认定:小型轿车方(吴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 宠物犬的主人方(陈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 目前 , 双方在经济赔偿上也已达成了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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