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解约拆鞋店 内江万达百货被判赔183万

  谁干的? 内江一鞋店被毁 追踪

  去年8月 , 四川内江万达广场金足鞋酷鞋店在一夜之间被拆毁 , 店内物品不知去向 。 事后 , 鞋店方称 , 鞋店是被出租方内江万达广场方面的内江万达百货有限公司砸毁的 , 而当时双方正处于店铺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期间(成都商报2018年8月16日曾报道) 。

  5月30日 ,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了解到 , 四川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已于近日对该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 法院认定 ,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属有效合同 , 内江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在单方通知解除《租赁合同》无效和鞋店方不知情的情况下 , 将鞋店商铺及货物就地封存、封闭、装饰装修拆除 , 致使鞋店停止经营 , 属违约 , 应承担违约责任 。 为此 , 法院判决内江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赔偿鞋店方各项损失183万余元 。

  事件回顾

  鞋店在一夜之间被毁 , 店方称是出租方所为

  去年8月14日8时40分许 , 内江万达广场金足鞋酷店员工准备进店上班时 , 却被现场人员拦住 。 店长王仕君称 , 当时现场人员称店内有小偷 , 直到几名拿着锤子的工人从店内出来 , 他们才发现店内地砖等装修被砸毁 , 鞋子、服装等样品及一些柜台不知去向 。 随即 , 店方报警 , 警方也介入调查 。

  当时 , 内江金足鞋业公司相关负责人还介绍 , 金足鞋酷内江万达广场店是他们于2014年租下的 , 2016年10月又与内江万达百货有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租赁合同 , 商铺面积588平方米 。 合同履行至店铺被砸毁时 , 仍有14个月才到期 。 在此之前 , 内江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发函称当年8月20日起要闭店整改 , 但双方就整改4个月期间的临时场地租金和面积多次协商无果 。 为此 , 鞋店在当年6月25日就租赁合同纠纷 , 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当时 , 在向警方报案时 , 鞋店方认定店铺被砸毁是内江万达百货有限公司所为 。 鞋店方还介绍 , 在法院受理起诉后 , 去年7月20日 , 内江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发函要求他们3日内配合调整 , 即在3日内完成租赁区域撤场工作 。 若仍拒不配合 , 内江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将根据合同条款解除《租赁合同》 , 并追究违约责任及要求赔偿损失 。 去年7月24日 , 对方再次发函 , 从7月24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 要求他们收到函后5日内完成撤场 。

  “我们并不是不配合商场调整 。 ”鞋店方表示 , 双方的租赁合同纠纷正在诉讼中 , 他们不认可商场单方面的解约 。

  当时 , 内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相关负责人称 , 内江万达百货公司已与内江万达广场商管公司合并 。 对于此事 , 不能听信商户一面之词 , 公司绝对是遵纪守法的 , 等司法机关判决后会给大众一个交代 。

  事实查明

  出租方拆除鞋店装修 , 致鞋店损失183万元

  诉讼中 , 原告方金足鞋酷内江万达广场店的13名股东认为 , 内江万达广场方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无效 , 应承担损失赔偿 。 内江万达广场方则辩称 , 双方的《租赁合同》已于去年7月24日通知鞋店解除 , 且《租赁合同》中约定鞋店有配合商场执行年度整改计划的义务 , 内江万达广场方已通知鞋店 , 属鞋店违约 , 损失应由鞋店自行承担 。

  经法院审理查明 , 2016年10月 , 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 约定租赁期3年 。 《租赁合同》中约定 , 当万达百货年度重大调整时 , 鞋店须无条件配合商场所做的移柜及调整计划等 。 去年3月22日 , 内江万达百货有限公司通知鞋店将于8月对商场闭店进行4个月的整改 。 诉讼中 , 内江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又通知鞋店解除《租赁合同》 。

  但去年8月14日 , 内江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在鞋店不知情的情况下 , 将鞋店经营的商铺及货物就地封闭、封存、装饰装修拆除 , 致鞋店停止经营 。 后鞋店向法院申请损失鉴定 , 经评估公司评估鉴定 , 鞋店方存货损失33.87万元、装修损失98.41万元、正常经营损失35.98万元、应移交而未移交等损失14.76万元 , 损失共计183.02万元 。

  在内江万达广场对商场一层进行整改后 , 鞋店方承租场地已被内江万达广场租用给他人用于经营 , 现已没有鞋店方经营场地 。

  法院判决

  内江万达百货违约 , 赔偿所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属有效合同 , 双方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 。 双方在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后 , 鞋店提起诉讼 , 涉及合同效力、是否解除等问题 , 应当由双方协商 , 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判 。 为此 , 内江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在诉讼中通知鞋店解除《租赁合同》 , 有违诚信原则 , 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视为已解除 。 由于涉及经营场地已重新装修 , 并用于其他经营 , 鞋店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已无履行条件 。

  “(《租赁合同》)约定对移柜和调整计划范围、方式、租赁合同如何履行、调整期间如何经营、装修损失如何解决、调整后经营场地、面积等问题没有约定 , 属约定不明确 。 ”法院还认为 , 按照《合同法》规定 , 这些应由双方协商完成 , 不能损害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 而内江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虽已通知鞋店进行闭店改造 , 但双方没有协商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 为此 , 在诉讼中 , 法院正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时 , 内江万达广场不仅通知解除《租赁合同》 , 还在鞋店方不知情情况下 , 强行将鞋店经营场地封闭、货物封存、装修拆除 , 装修完成后用于其他经营 , 致使双方合同不能全面履行 , 系内江万达广场行为所致 。

  因此 , 法院认为 , 内江万达百货有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 赔偿鞋店因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损失 。

  5月22日 , 四川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 , 金足鞋酷内江万达广场店13名股东与内江万达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 , 内江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赔偿13人损失183.02万元 , 驳回13人主张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 。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姚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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