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人大回应“电动自行车搭人超12岁违规”:出于安全考虑

  近日 , 关于南宁“电动自行车搭人超过12周岁违规”的消息 , 引发网友热议 。

  5月29日下午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公安厅就《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有关规定召开情况说明会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表示 , 《条例》立法时规范的对象是符合旧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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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图均为 南国早报微信公众号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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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动自行车搭人超过12周岁违规”

  是出于安全考虑

  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下简称42条规定):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时只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 搭载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

  此外 , 还规定“达到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 , 在驾驶时不得载人 。 ”

  自治区人大法委主任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向媒体介绍了42条规定的立法初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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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大法委主任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

  他介绍 , 在《条例》立法阶段 , 在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中 , 部门、群众对“电动自行车载人”存在较大分歧 。

  一种意见认为 , 考虑到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等各方面因素 , 允许其载人存在较大不安全隐患 , 应当严格禁止 。

  另一种意见认为 , 广西是欠发达地区 ,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 特别是对利用电动自行车接送孩子的群体而言具有很大的便捷性 , 应当允许其载人 。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 , 综合考虑安全性和便捷性两方面因素 , 应当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 , 但是必须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 。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经过研究和审慎考虑 , 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 考虑到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 搞“一刀切”不允许载人不符合区情 , 也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违背 。

  在强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前提下 , 条例为民众出行尽量创造便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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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条件地适当放宽电动自行车载人

  此外 , 农村和城市在人口密集度、车流量等方面有较大差别 。

  因此 , 在城市道路上仅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 方便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上学 , 同时考虑到6周岁以下的儿童行为控制能力较差 , 还要求搭载此年龄段的儿童应当使用固定座椅 。

  而在城市道路以外的其他区域 , 允许电动自行车载人 , 且所搭载的人员年龄不受限制 , 对交通安全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 。

  据介绍 , 目前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的规定 , 外省大体上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较我区规定更严格 , 比如重庆、黑龙江 , 完全禁止电动自行车载人 , 广东只允许搭载身高1米2以下儿童;

  另一种与我区规定相似 , 比如江苏、宁夏 , 只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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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载人等轻微违法行为

  应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今年4月15日起 ,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 。

  新国标跟旧国标相比有很大变化 , 目前的城市道路建设情况跟过去相比也发生新变化 , 需要根据新形势来重新审视研究是否与之俱进修订法规 。

  “

  经过执法检查 , 在2018年 , 《条例》就列入了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 将来修改时会考虑根据新国标 , 对电动自行车载人的问题进行重新审视 。

  陈伟雄介绍 , 但《条例》修订前 , 不意味着目前“电动自行车搭载12岁以上人员”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 在法规没有修改之前 , 还是具有法律效力 。

  至于怎么执法 , 陈伟雄认为 , 行政执法机关不能把“执法”当作“执罚” 。

  搭载12岁以上人员大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 交警部门可以采取教育和引导为主的方式 , 根据《条例》53条规定 , 予以纠正、指出违法行为 , 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 并非必须处以罚款 。

  陈伟雄表示 , 这次群众关注到立法中的问题 , 对提高我区地方立法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 无论是对已出台的法规还是对正在制定的法规 , 人大都欢迎群众参与立法 , 积极发表意见建议 , 便于立法机关集思广益 , 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 使立出的法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 。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为《 自治区人大:电动自行车载人规定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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