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过程中常见的“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
征地拆迁过程中常见的“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
土地征收纠纷中 , 很大一部分是围绕着征收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产生的 。 因为现有的法律都规定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 , 具体表现在:《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土地管理法》第2条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物权法》第42条规定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由此可见 , 正确理解和界定“公共利益”是解决土地征收的核心 , 然而 , “公共利益”一词历来是个颇具争议、非常宽泛的概念 。 就一般理解而言 , 公共利益是指国家或不特定人所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状态 。 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其受益主体应当是社会公众 。 使社会公众得到利益 , 至少应与全体公众有利益关系 , 而像经济开发区、商品房开发等属于间接利益的一般不属于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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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界定 , 该村民现在所遇到的问题无法通过以非“公共利益”阻止土地的征收 , 但可以从程序是否合法来阻止土地的违法征收 , 即该征地依法报批前 ,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 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 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 ,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 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 , 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 若该村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 , 还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 , 还可以申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 如果征地过程中 , 违反了相关程序 , 被征地村民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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