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父母两次遗弃亲生儿子!换来2只土鸡、80枚鸡蛋

  支付医药费、2只土鸡、80枚鸡蛋…

  这便是广东省南雄市一对夫妇

  将自己亲生儿子送走的代价 。

  然而之后养父母因故

  将孩子送回亲生父母家后 ,

  却因孩子身患残疾 ,

  再次被亲生父母遗弃 。

  采访人员5月28日从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获悉 ,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罪悔罪 , 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 遂依法判决其父亲邹某犯遗弃罪 , 判处有期徒刑1年 , 缓刑2年 。

  亲生父母把刚满月孩子送给亲戚 得到2只土鸡、80枚鸡蛋……

  2018年7月18日的凌晨4点半 , 家住南雄的市民邹某趁着天色还暗 , 便驾驶自家的男装摩托车 , 搭载妻子和6岁的儿子小锋(化名)来到南雄市社会福利院 。

  他将其儿子遗弃在福利院门口后 , 对儿子说道:“孩子 , 是爸爸妈妈对不起你 , 我们家太穷了 , 你现在乖乖的在这儿等着 , 希望有好心人可以继续照顾你 , 你也不会挨饿 。 ”说完 , 邹某便头也不回的驾驶摩托车搭着妻子返回家中 。 而年幼、残疾的小锋并不知道父母已经放弃他了 , 只是呆呆的站在福利院门口不知所措 。

  一个小时后 , 小锋被附近出来晨练的居民发现后抱进福利院询问 , 发现孩子眼睛看不见也不会说话 , 怀疑是被父母遗弃了 , 便立即报警 。 数日后 , 邹某被警方抓获 。

  这已经不是邹某第一次将儿子小锋送走了 。

  早在儿子小锋刚刚出生的时候 , 邹某便表现出对小锋的不在意 。 由于小锋出生时病弱 , 在保温箱住了一个月 , 接回家不到半个月 , 就被邹某以他人想要一个孩子过继为由 , 转手便将刚刚满月不久的小锋送去一个远房亲戚家 。

  远房亲戚为了感激邹某夫妇 , 替邹某妻子支付了医药费 , 以及赠送了一些家养土鸡和鸡蛋便把孩子接走了 。 年幼的小锋还不知道自己被亲生父母用2只土鸡、80枚鸡蛋换去了别人家 , 甚至也没有在邹家落户取名字 。

  养父母因故把孩子送回 , 然而却没想到……

  半年后 , 负责照顾小锋的家庭因为需要务农且人手不够 , 对孩子的照顾也是应接不暇 , 便把小锋送还邹家 。 可是 , 回到邹家的小锋并没有得到亲生父母悉心的照顾 。

  直到两个月后 , 在一次亲友聚会中 , 之前负责照顾小锋的人家发现小锋受伤没有医治 , 不忍心孩子受苦便主动要求抱回孩子送去医院治疗 。 经过医生的诊断 , 小锋的智力发育低于同龄人 , 而且小锋身患残疾 。 面对小锋的情况 , 这户人家的家境也无法给予小锋更好的照料 , 在小锋手臂骨折痊愈后 , 便将其送回了邹家 。 就这样 , 年幼的小锋在亲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来回推诿了大半年时间 。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 被告人邹某在法庭上供述:“我每天要去工厂赚钱养家 , 回到家还要照顾几个小孩 , 我老婆又有残疾、智力低下与人沟通不便 , 不能出去工作 。 这个儿子不仅眼睛看不到、不会说话 , 走路也不方便 , 而且智力低下 , 生活还不能自理 。 平时就需要我帮他喂饭、上厕所 , 我这样亲力亲为的照顾他实在是太麻烦、太累了 。 ”

  经过法官对邹某的普法、教育 , 邹某这才慢慢交代送走孩子的初衷 。 邹某对自己遗弃儿子的行为供认不讳 , 对着法官懊悔的说:“我家平时靠低保金和我每月2700元的打工收入维持生活 。 而且家里有患兔唇的大女儿 , 正在读书的大儿子 , 还有刚刚出生几个月的小女儿 , 目前家里实在是没钱给小锋看病 , 这才想要把他送走 , 让别人去照顾 , 想着把他送去福利院至少还会给他一口饭吃 。 ”

  邹某表示 , 如今已经知道了遗弃孩子的严重后果 , 这次接回儿子后 , 一定会好好照顾他 , 不会再把儿子送出去了 。 随后 , 邹某当庭写下了《不再违法犯罪保证书》 , 承诺会一直照顾好儿子 , 并补偿小锋之前失去的关爱 。

  法院: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其有期徒刑1年 , 缓刑2年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邹某对于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 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 , 情节恶劣 , 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 鉴于被告人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罪悔罪 , 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 遂依法判决邹某犯遗弃罪 , 判处有期徒刑1年 , 缓刑2年 。

  宣判后 , 邹某对于自己遗弃儿子的犯罪行为深感自责 , 更为自己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和义务感到羞愧 。

  【法官说法】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此外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 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 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 ,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 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 情节恶劣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本案中 , 邹某对身患残疾、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儿子小锋不仅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 , 也没有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 , 反而是将小锋遗弃 , 邹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 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

  来源 |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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