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钱就不用还了吗?

  时间:2019年4月10日

  地点: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龙华人民法庭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2018年1月25日 , 文某兴向原告谌某借款40,000元 , 双方约定季度利息为750元 。 后文某兴因意外死亡 , 原告谌某事后多次与文某兴的妻子、子女沟通 , 要求归还借款无果 ,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文某兴的妻子唐某、儿子文甲、女儿文乙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 。

  案情回放

  2018年1月25日 , 文某兴在屏山县中都镇“农夫之家”饭店向谌某出具借条一份 , 载明“今借到谌某现金肆万元 , 一年归还 , 利息每季度付750元……见证人罗某富、舒某州” 。

  2018年3月中旬 , 文某兴意外身故 。 其儿子文甲于2018年3月19日向屏山县公安局中都镇派出所申报文某兴居民死亡户籍注销 。

  2019年3月21日 , 谌某向屏山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文某兴的妻子唐某、儿子文甲、女儿文乙在继承文某兴遗产价值限额范围内偿还其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 。

  庭审现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借款是否属实 , 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案涉借款是否应当偿还 。

  围绕争议焦点 ,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 , 提供借条原件一张 , 证明文某兴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约定每季度利息为750元;提供定期存单取款单据 , 证明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在农商行中都支行取款现金40,000元;作为见证人 , 罗某富、舒某州证言文某兴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事实 。

  被告唐某、文甲、文乙辩称 , 唐某、文甲、文乙对借款一事不知情 , 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 。 被告无法确认借条是否为文某兴亲笔书写 , 无法证明文某兴是否收到案涉借款 。 三人虽系文某兴继承人 , 但文某兴死亡后并无遗产可继承 ,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原告陈述称 , 文某兴意外死亡后其家属获赔70多万元 , 其承包的林木等遗产远远大于债务 , 唐某、文甲、文乙应当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限额范围内归还债务 。 案涉借款由原告在农商行中都支行现金取款交与文某兴 , 文某兴邀请见证人在“农夫之家”一起用餐 , 期间 , 文某兴用餐厅的餐单纸亲笔书写借条 , 并让见证人签名 , 借款确实真实 。

  屏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原告当庭陈述其在农商行中都支行取款现金40,000元在银行柜台交与文某兴 , 之后在中都“农夫之家”饭店由文某兴亲笔书写的借条等情形与原告谌某举证的《借条》、四川农商行中都支行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足以证明原告与文某兴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

  法院认为 , 被告唐某、文甲、文乙的继承权从文某兴意外死亡后开始 , 原告谌某在与文某兴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要求其继承人按照借条上的约定在继承文某兴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案涉债务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3,000元符合继承法规定 , 予以支持 。 三被告以文某兴生前并无任何财产和遗产予以抗辩 , 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 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 , 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 以及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 , 法院判决三被告在继承文某兴遗产实际价值限额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文某兴向原告谌某借款本金40,000元 , 利息3,000元 , 本息共计43,000元 。

  法官连线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 , 此类案件法院只要查清债权债务关系后即可判决 , 并非要等查清遗产的数额、价值大小和继承情况之后作出判决 。 在本案中 , 应当将被告是否放弃继承和继承多少遗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 , 因为证明该类事实的证据掌握在继承人手中 , 债权人无从知晓 , 故应由被告对该类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更有利于督促被告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此案 。 故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不应抱有侥幸心理 , 若有继承 , 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范围内“父债子还” 。

  法官提示 , 借款有风险 , 借钱需谨慎 。 “父债子还”是附条件的 , 如父无财产 , 子未继承 , 则不必还款 , “人死债清”的说法也并不成立 , 债务人别为了躲避债务 , 连累自己的子女 。 (丁如林 杨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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