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从轻处罚情节,可否减轻处罚

  咨询类别:案管

  咨询内容:在评查过程中发现已办结案件(嫌疑人已刑满释放)被告人有犯罪未遂和坦白情节 ,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未遂 , 可以从轻处罚 , 认定坦白 , 可以从轻处罚 , 但在具体量刑时 , 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 具体刑期并未畸轻 。 问题1:两个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 但最终均认定为从轻处罚 , 可否减轻处罚?问题2:如果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误 , 但最终量刑适当 , 该通过何种方式让法院纠正?(咨询人: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 郭振东)

  解答专家王志强:经与公诉部门研究 , 根据2017年3月9日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二、量刑的基本方法……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 , 且罪责刑相适应的 , 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 , 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 , 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 且罪责刑相适应的 , 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 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我们认为 , 未认定减轻处罚情节的 , 不应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 同时 , 案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具有监督价值的线索 , 可以移送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部门 , 由职权部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诉讼监督 , 以及以何种形式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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