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领导授意,单位的钱想借就借?
近日 ,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 维持一审对丽江市一卡通旅游结算有限公司(下称丽江市一卡通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刘雁所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判决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
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 , 刘雁在侦查阶段检举揭发了原丽江市旅游局局长和耀新贪污的事实 , 并提供了和耀新等人涉嫌收受贿赂的重要线索 , 认定刘雁具有立功表现 。
领导让她挪用300万元 , 她言听计从
据介绍 , 2003年7月成立的云南省丽江市一卡通公司是国有企业 , 股东有丽江古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丽江市诚信旅游服务质量监理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为旅游结算、旅游文化交流和旅游项目投资 。 该公司是由丽江市旅游局(2015年3月更名为丽江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管理的旅游管理团队和旅游消费服务公司 , 是丽江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 。
时任丽江市旅游局局长和耀新把这个公司当作私人“小金库” , 要求该公司违法违规使用国有资金 。 时任丽江市一卡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雁是和耀新的亲信 , 她对和耀新的命令绝对听从 。
2014年1月 , 和耀新安排刘雁把丽江市一卡通公司的公款300万元借给丽江圣源商贸有限公司 。 丽江圣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登记成立 , 经营范围包括柜台租赁服务、旅游商品、珠宝玉器、工艺美术品零售等 。 虽然知道这种行为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 但她二话不说 , 马上安排单位财务执行领导命令 。
2008年6月 , 丽江市旅游局为给职工谋福利 , 经局领导集体研究 , 决定向映贤房地产公司(民营企业)团购由映贤房地产公司在“古地2007—3号”地块中建设的房屋 。 映贤房地产公司要竞得上述地块需在短时间内缴纳3500万元土地出让金 , 但该公司资金困难 , 市旅游局职工也无法在短时间内交纳那么多钱 。 丽江市旅游局领导集体研究 , 决定由市旅游局以丽江市一卡通公司、诚信监理公司及新云岭旅行社名义 , 贷款3500万元给映贤房地产公司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 。 之后 , 丽江市一卡通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向工商银行丽江支行贷款780万元 , 将其中700万元贷款直接由丽江市一卡通公司转到丽江市古城区国土局的账户中 , 贷款本息由映贤房地产公司承担 。
从公司借钱 , 又用公款冲抵个人借款
2010年12月24日 , 刘雁因个人购买房产资金不足 , 遂利用其职务便利 , 使用丽江市一卡通公司公款10万元购买吉祥百味坊房产 。 2011年2月1日 , 刘雁在明知2010年度丽江市一卡通公司的古某奖励金已经发放的情况下 , 安排公司财务单独向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再次发放古某奖励金共计15万元 , 其中被告人刘雁分得5万元 , 公司副总朱某、和某分得2万元 , 公司中层人员赵某、付某、木某、苏某、李某、罗某分别分得1万元 。 案发后 , 朱某、和某、赵某、苏某、木某、罗某、李某等7人将分得的款项共计9万元予以退还 , 刘雁家属也退赔了5万元 。
刘雁在丽江市一卡通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期间 , 以打借条的形式向丽江市一卡通公司大量借款 。 一次 , 付某向刘雁提出从公司未纳入核算也不进行收支记账的账户中拿出15万元 , 用以偿还刘雁的个人借款 , 刘雁表示同意 。 2010年12月17日 , 付某安排文某从丽江市一卡通公司未纳入核算的账户中转账15万元至丽江市一卡通公司纳入核算的账户 , 用于冲抵刘雁借款 。
2012年12月31日 , 刘雁以丽江阳光假日旅行社出具的虚假证明 , 安排丽江市一卡通公司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 冲抵刘雁的个人借款 。 后丽江市一卡通公司财务人员以该证明冲抵了刘雁的个人借款13万余元 。
检举他人犯罪 , 有立功表现
案发后 , 刘雁认为 , 把公款300万元借给丽江圣源商贸有限公司是上级领导和耀新的安排 , 把700万元公款借给映贤房地产公司进行营利活动 , 也是和耀新安排的 , 并称是经过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 属单位行为 , 而非个人行为 。
感到很“冤”的刘雁在侦查阶段检举揭发了和耀新贪污的事实 , 并提供了和耀新等人涉嫌收受贿赂的重要线索 。 和耀新及原丽江市旅游局副局长马某等相关人员落马 , 案件涉及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滥用职权、行贿等多个职务犯罪罪名 , 涉案总金额高达8000余万元 , 在丽江反腐史上极其罕见 。
丽江市古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雁犯贪污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挪用公款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 数罪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
宣判后 , 刘雁不服提出上诉 。 丽江市中级法院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 , 开庭审理了此案 。
二审法院认为 , 此案中 , 和耀新指令刘雁出借公款的行为 , 不属于上级单位领导的监督权范围 , 挪用的事项也不是下级单位人员职权范围内应执行之事项 , 刘雁作为丽江市一卡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是对一卡通的款项具有主管、管理权限的人员 , 应该能够认识到上级单位领导指令挪用公款的行为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内以及上级指示工作范围内事项 , 而属于违法之事 。 上级单位领导的指令行为不具有职务命令的有效性 , 不属于违法性阻却事由 。 对非业务范围内 , 具有违法性事项 , 作为对款项具有主管、管理权限的人员应该予以拒绝 , 否则其对违法的后果应承担责任 。
法院认为 , “谋取个人利益”既可以表现为一种主观意图 , 也可以表现为一种客观行为 , 且不以谋取利益行为之实施为必需 。 经查 , 此案相关证据已证实和耀新个人决定和授意 , 安排丽江一卡通公司将公司公款300万元借予丽江圣源商贸有限公司李某用于其公司经营活动 , 且二人均承认之间有利益关系 。 刘雁也未经丽江市一卡通公司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 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出 。 鉴于刘雁是受和耀新授意和安排出借公款 , 在上级领导的指令下进行的 , 所以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 (肖凤珍 宋如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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