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公告当远离“标题党”

  “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 经查证属实并实际到位 , 最高可获得8000000元!”据澎湃新闻报道 , 5月24日 , 广东佛山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佛山中院”发布一则悬赏公告 , 因悬赏金额最高达800万元 , 引起外界关注 。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 。 举报人提供“老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 悬赏金额最高可达800万元——为了工作取得更好成效 , 法院也是蛮拼的 , 但笔者还是要泼泼冷水 , 发布悬赏公告是严肃之事 , 还是尽量少些故弄玄虚 , 避免“娱乐化”倾向 。

  法院悬赏公告显示 , 其申请悬赏标的额为86615020.08元 ,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承诺 , 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得以执行到位的 , 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兑现奖励 。 其中 , 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 。 按照公告上的承诺 , 理论上讲 , 举报人如果提供了8000多万元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 按比例最高确实可以拿到800万元的悬赏金 。

  然而 , 现实中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 。 一方面 , 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并不属于悬赏范围 , 而这些财产中不好转移或匿藏的不动产占比较大 , 不属于执行标的额;另一方面 , 举报人知情的“老赖”财产一般也很有限 , 只占很小一部分 , 其中一些甚至是被“老赖”早已暗中变卖掉的财产 。 因此 , 举报人向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 将少之又少 , 最终按悬赏比例能拿到的悬赏金 , 与800万元肯定有天壤之别 。 可见 , “800万元悬赏金”只不过是个噱头 , 并无太多实际意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 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 , 应当制作悬赏公告 。 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

  作为一种合法性手段 , 悬赏确实能够激励更多的社会力量 , 对被执行人形成“全覆盖”监督 , 让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处遁形 , 能对维护司法权威和治理“老赖”起到积极作用 。 但必须明确的是 , 很多时候悬赏只能作为一种有益补充 。 “老赖”可供执行的财产 , 基本上都已被转移和匿藏 , 司法机关动用各种资源和技术等手段都很难查处 , 普通民众便更难了解 , 也就更谈不上举报了 。 而数额巨大的悬赏金 , 可能还会诱惑一些不法分子采取威逼、绑架等非法手段获取“老赖”的财产线索 。 这无疑不是悬赏之举希望看到的后果 。

  司法机关发布悬赏公告 , 严肃、务实应是首要标准 , 在此基础上依法公布具体悬赏条件、悬赏金额或悬赏比例 , 不能以“标题党”的形式吸引公众眼球 。 否则 , 只会弄巧成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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