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拖欠农民工工资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耻辱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根治欠薪痼疾不能靠文件一蹴而就

  近日 , 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 , 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多发态势已得到明显遏制 。 2018年各级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的工资类违法案件数、涉及的人数和追发的工资待遇数 , 同比实现“三下降” , 分别下降了39.4%、45.3%和35.8% 。 尽管 , 近年来欠薪治理力度不断加码 , 但距离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个“痼疾” , 还有很大差距 。 (《法制日报》5月27日)

  让劳动者体面地工作 , 有尊严地获取报酬 , 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本特征 , 也符合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 但在一些地方 , 恶意欠薪问题却十分突出 , 少数企业主拒不给付农民工工资 。 如此 , 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也破坏了社会公平 。

  平心而论 , 近年来 , 从地方到中央 , 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 下了不少功夫 , 也取得了一些成效 。 比如 , 多地完善工资保障制度 , 在政府投资项目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 工资可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推出专门金融业务 , 总承包可以在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 , 依托银行信贷资源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立欠薪保障金 , 运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欠薪等 。

  又比如 , 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 , 加大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力度 。 一些地方工会组织在农民工集中的厂矿、工地和公共场所设置维权服务台 , 现场受理投诉 , 政府部门建立农民工服务中心 。 与此同时 , 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 , 并出台了司法解释 , 由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

  一个更有力的举措 , 便是“黑名单”制度的建立 。 根据2017年9月人社部出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 规定凡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 , 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 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 , 都将被纳入“黑名单”管理制度之中 , 将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税收优惠以及交通出行、高消费等方面依法受到限制 。

  应当说 , 包括推行“黑名单”制度 , 以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 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等在内的这些措施 , 有利于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发趋势 , 但是 ,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 毕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 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 , 不可能一蹴而就 。

  在立法上 , 尽管《劳动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堪称是劳动者的法律后盾 , 但对劳动者劳动工资利益受到侵害时的权力救济 , 还过于抽象笼统 , 赋予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权 , 仅有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金 , 处理手段过于单一 , 缺乏制度刚性 。 不仅如此 , 作为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手段 ,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渠道还不够畅通 , 不利于劳动者实际维权 。

  再从深处看 , 包括政府部门、企业主在内 , 法治精神也有待加强 。 部分地方政府的GDP情结暗行其道 , 为了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 , 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大搞开发建设 , 导致政府工程项目欠薪 。 而有些企业主也仗势欺人 , 将经济纠纷的成本“乾坤大挪移” , “转嫁”到农民工的工资上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耻辱 , 也是需要依法切除的病灶 。 解决这个难题 , 不能靠少数人、个别部门单打独斗 , 也不能靠几份文件一蹴而就 。 为长远之计 , 需要从立法到执法、司法联合出手 , 形成遏制乱象的强大合力 , 形成全社会遵法守法的法治共识 , 更有力地维护劳动公平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文/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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