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签弩”引发悲剧寻找法律层面解决方案
“从证明‘谁卖出、谁赔偿’ , 调整为‘有销售 , 即赔偿’ 。 使得民事维权途径畅通 , 违法者被追责易行 , 促使商家内心强化保护未成年人的自律 , 对于可能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不敢想、不敢为 , 有效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事前预防 。 ”
我在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音乐学院从事教学工作 。 也许正是这份教师的责任 , 让我对于儿童保护工作更加关注 。 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 , 我的建议就与儿童保护有关——《关于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增设条款 , 优化危险产品伤童归责原则的建议》 。
“牙签弩”案件引来广泛关注
一次 , 我和采访人员朋友聊天时 , 听说了“牙签弩”案件 。 “牙签弩”是一种典型“三无”危险玩具 , 是一个手掌大小的微型弓箭 , 以金属弓弦发射牙签而得名 。 包头“牙签弩”案件当事人——9岁的刘某 , 因不慎触动所购买的“牙签弩”发射装置 , 射伤自己 , 造成左眼残疾 。 刘某父母找寻销售者时 , 对方矢口否认 。 后在律师援助下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一个小小的牙签让孩子失去了一只眼睛 。 我的心情倍感沉重 , 希望自己能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做点事情 。 因此 , 我始终关注着该案的进展 , 并做了细致的调研工作 。
2018年10月23日 , 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牙签弩”伤童赔偿案件 。 判定“牙签弩”销售方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9万元 。 案件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 。 开庭情况及一审判决被《人民日报》、央视网、《法制日报》等上百家媒体、网络平台广泛报道、转载 , 新浪微博热搜统计数据显示 , 全国有820余万名网友关注“牙签弩”案件 。
案件办理凸显未成年人保护薄弱环节
案件开庭后 , 我与稀土高新区法院院长、当事人律师和主审法官都进行了多次沟通 。 也了解到 , 包头“牙签弩”案件中 , 在销售者矢口否认后 , 行政监管部门因证据不足无法追责 , 刘某父亲曾萌生报复销售者家庭、同归于尽的想法 。 也了解到 , 刘某父母都是进城务工人员 , 家庭经济基础薄弱 。 孩子受伤后 , 治疗费及矫正孩子身体残疾和心灵创伤的长期、隐性支出 , 让这个家庭入不敷出 。
未成年人案件中取证难与维权难引发了多个法律部门的思考 。 作为一个法律门外汉 , 我一方面向法律专家咨询 , 一方面阅读大量的法律书籍 , 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社会的发展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
经过与各方面的磋商 , 我们认识到 , 由于刘某“牙签弩”案件中自伤的典型性 , 使得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存在的薄弱点和法律焦点问题得以凸显 , 法律焦点问题有二:第一 , 法律追责举证难 , 幼童维权望而却步 , 违法者无所畏惧;第二 , 民事维权途径不畅 , 违法商家漠视良知和道德自律 , 行政监管防不胜防 。
所以 , 有必要通过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增设条款 , 优化追究生产、销售危险产品(包括食品和物品)行为者的归责原则 , 调整伤者举证证明标准 , 降低举证难度 , 畅通受害儿童家庭的民事维权途径 , 确立销售危险产品行为者承担有条件的、连带赔偿机制 , 通过销售端自律、自查、相互监督 , 最终实现没有销售、没有市场、没有生产、没有危害的未成年人保护格局 。
建议修法降低民事维权门槛
我用近半年的时间 , 先后到法律相关部门进行了5次调研 , 与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们都进行了沟通 , 建议写成后 , 又请各方审核把关 。 最终提出在侵权责任法中增设条款:“因销售有害于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产品 , 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 , 难于确定具体侵权人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以外 , 由可能加害的销售者共同赔偿 。 销售者赔偿后 , 可以向生产者和产品的提供者进行追偿 。 ”
针对性立法有助于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 调整民事维权的举证证明标准 , 降低伤者民事维权门槛 , 从证明“谁卖出、谁赔偿” , 调整为“有销售 , 即赔偿” 。 使得民事维权途径畅通 , 违法者被追责易行 , 促使商家内心强化保护未成年人的自律 , 对于可能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不敢想、不敢为 , 有效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事前预防 。
针对性立法有助于社会公众信法守法 。 “牙签弩”伤童事件发生后 , 能否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追责 , 需要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 。 满足条件 , 则得到司法机关支持;不满足条件 , 则不会得到司法机关支持 。 但是 , 这样的事件 , 在每一个家长心中都会进行道德审判 。 当道德审判结果与司法审判结果不一致时 , 家长群体就会觉得法律弱化、无力 , 进一步导致对法律的信赖降低 , 进而使得家长群体要求自己守法的自觉性降低 。 家长群体不信法、不守法 , 将严重危及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 。
因此 , 针对性立法 , 有助于通过畅通民事维权途径 , 让司法维权结果贴近于家长群体的内心判断和期望 , 让家长群体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力度和力量 , 建立对法律的信仰 , 自觉守法、用法 。
在调研中 , 我还了解到 , 进行针对性立法 , 我国有先例可循 。 几年前 , 以楼上掉花盆为代表的高空坠物侵权类案件 , 由于事发突然 , 死伤者无法举证“花盆”来源 , 曾导致司法判决结果不一 。 2009年 ,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 , 将这类案件以第87条进行了明确规定 。 针对性立法后 , 多地物业企业张贴告示 , 普法并告诫高楼住户自律 , 使得伤害事件下降 。
(马春雨 ,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音乐学院副教授)
文字整理:本报采访人员沈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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