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信丰城管快速处置一起燃放爆竹行为

今年以来 , 县城管大队积极落实《信丰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 城区内乱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越来越少 。 然而 , 少数市民法制意识淡薄 , 仍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 近日 , 县城管大队联合公安部门再次查处一起违规燃放爆竹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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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上午11时40分 , 县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一清路和滨江大道交界处时 , 突闻一阵震耳的爆竹燃放声 , 肉眼也可见一股滚滚浓烟 。 辨别方位后 , 执法人员迅速赶赴事发地 。 经查 , 违规燃放爆竹系滨江大道花园四季项目为庆祝建筑封顶所为 。 掌握基本案情后 , 城管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了嘉定派出所 , 并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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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省级文明城市 , 需要你我共同参与” , 县城管大队在此呼吁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燃”相关规定 , 共同营造安宁、舒适、干净、和谐的社会环境 。

法律提示: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 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 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 , 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 ,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代为清理的 , 清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信丰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 , 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不听劝阻 , 继续燃放 , 并且阻碍行政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 情节严重的 , 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来源:信丰和谐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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