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遭强拆获赔偿后成诈骗嫌犯 法院:择日宣判( 二 )

  2018年1月4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芦志钢明知本人及家属均未与海丰村签订待动迁“后大地”土地承包合同,无该地块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骗取土地动迁安置补偿款,持变造的4-38承包合同与华宇集团签订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骗领土地安置补偿费4446528元。判决认定芦志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处罚金10万元,并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4446528元,返还华宇集团。

  芦志钢对此不服并提出上诉。在2018年1月19日的上诉状中,芦志钢解释,其父芦广林在2002年4.2亩菜地被征用后,经村委会主任和书记同意在《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证书》上改签8.1亩“后大地”。芦志钢在上诉状中称,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和主观目的,也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芦志钢还认为,华宇集团在拆迁时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拆迁许可证,属于违法拆迁。

  2018年4月26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12月10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以原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骗取行为”没有事实依据。2019年3月2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决定书》中称,该案应该重新审理。

  今日,芦志钢的律师徐永平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法院通知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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