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条最低1分钱,成都移动5员工私售客户信息448万条( 三 )

二审认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改判

一审判决后 , 杨某等人不服 , 均提起上诉 , 请求改判无罪 。

5人均认为 , 案件中的涉案数据为电话号码及相应套餐情况 , 并不能据此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及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信息 , 出售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涉案信息包含用户电话号码及相应资费信息 , 其中的电话号码即为通信通讯联系方式 , 可以认定绝大多数信息属于个人实名制信息 , 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 , 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 对于杨某等5人自辩关于案件定性错误的主张 , 法院不予采纳 。 但涉案信息买受方之前经成都移动公司授权 , 曾使用类似信息 , 其购买信息的用途也未超出之前授权的范围 , 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