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投诉IP维权案例丨搞清商标分类的小类很重要( 二 )

  您好 , 根据该投诉反映的问题 , 2018年8月9日您收到淘宝网的知识产权投诉通知 , 您在淘宝网发布的商品“窗格牡丹手链”、“佛头”等四款银饰涉嫌侵犯上海素原首饰有限公司10199489号“素”的商标权 , 该商标是注册在1401、1403、1404小类 , 商标专用权期限是2013年01月21日至2023年01月20日 。

  此后您向淘宝网提出申诉 , 申诉材料中显示 , 您曾经在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期间获得上海本素饰品有限公司关于5273858号“SU素”商标权的代理权 , 该商标注册在1402、1404小类 , 商标专用权期限是2010年03月21日至2020年03月20日 。

  从您在淘宝网发布的商品名称看 , 涉嫌侵犯商标权的四款产品均为银饰品 , 其在商标分类表中应分在1403小类 , 但您所获得代理权的商标并未注册在1403小类 。

  根据中国《商标法》规定 ,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同时 , 由于涉嫌侵犯的商标和您获得代理权的商标是两个不同的商标 。 所以 , 建议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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