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遭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时,勇敢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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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 虽然很枯燥 , 但法律依据还是首要的 , 毕竟我们是成文法国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2.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 , 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的通知》第29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 , 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
第二 , 实务要点
1.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 , 用人单位才具有单方解除权 , 对其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均要严格把握 。
2.“末位淘汰制”或“竞争上岗制”本身并不违法 , 但如果在劳动合同中将此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 , 则相关约定应认定无效;如果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制”或“竞争上岗制”的形式 , 仅因劳动者排名末位或者未能竞争取胜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则属于违法解除 。
3.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 劳动者可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
第三 , 总结
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 , 用人单位须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 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 , 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仅是业绩居于“末位”而并非不胜任工作 , 则用人单位不能依据“末位淘汰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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