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阻碍司法送达 拘留10日+罚款
导 读
法院干警是法律的执行者 ,
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
当事人应当理解并配合法院工作 ,
辱骂、殴打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 ,
妨害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
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 ,
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
近日 ,
烟台市高新区法院法官
在正常司法送达的情况下 ,
就遭遇了两名当事人刘某庆和黄某龙
隐瞒身份且暴力阻碍司法送达的情形 ,
对此 ,
法院对二人分别做出拘留10日、
罚款20000元和10000元的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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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庆是高新区法院受理的一起侵害商标纠纷案件的被告 , 承办法官前往其商场进行司法送达 , 在法官询问时 , 一男子便上前问有什么事情 , 法官向其出具了工作证后 , 男子告诉法官 , 刘某庆不在 。
法官依据《民事诉讼法》用执法记录仪对送达过程进行摄像取证时 , 该男子冲过来强行将执法记录仪夺走并藏匿 , 同时与黄某龙(另一当事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 情绪十分激动 。
随后
法官拨打110报警 , 民警到达现场让该男子出示身份证 , 此时法官才得知 , 该男子就是刘某庆本人 。 在民警对其教育后 , 刘某庆将执法记录仪还给法官 。 最终 , 法院以刘某庆故意隐瞒身份 , 与黄某龙以暴力手段阻碍正常司法送达工作 , 妨碍诉讼活动 , 依法对二人做出上述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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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法律规定 , 当事人有配合法院执行公务的义务 , 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 根据行为人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是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方式 ,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 , 逃避或阻碍接收诉讼材料并非明智之举 , 辱骂、阻止执行职务的干警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 , 采取过激行为或逞一时口舌之快 , 必然要对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代价 。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 , 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 , 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 , 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 , 送交代收人签收 。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 , 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 , 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 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 , 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 , 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 , 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 , 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 , 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
拘留的期限 , 为十五日以下 。
被拘留的人 , 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 在拘留期间 , 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 ,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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