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开庭:律师披露庭审3大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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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开庭:律师披露庭审3大争议焦点

  5月20日,备受争议的连云港版“我不是药神”案二审,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第一被告”林永祥的辩护律师邓学平、葛绍山称,庭审从9时持续至17时,该案未当庭宣判。

  2018年8月31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另有一人被判处缓刑,三人免于刑事处罚。

  此前,上述两位辩护律师在接受新京报采访人员采访时称,将坚决为香港籍商人林永祥做无罪辩护,“跟陆勇案一样,林永祥没有销售行为。”

  今日,邓学平向新京报采访人员介绍称,庭审过程中,林永祥在做陈述时,情绪比较激动,特意问了家属有无到场,并称“希望家人不要以他为耻,他没有做伤天害理的事儿”。

  邓学平律师称,涉案药品在香港可以合法销售,林永祥只是在香港帮助中转和兑换货币。每瓶药收取3美元的固定酬劳,这是正常的劳动报酬,而非销售利润。一般而言,销售利润具有波动性特征,林永祥的收入不具有波动性。另外,销售利润一般是从买家处获得,而林永祥的收入是印度人支付。

  一审判决书显示,关于林永祥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参与销售假药,只是中转并收取服务费”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永祥明知涉案药品不能在境内销售,仍然让他人夹带入境进行销售,收入货款,属于销售行为。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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