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被刺而亡 老卷宗上的指纹引出逃亡20年真凶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今日说法|青年被刺而亡 , 一本老卷宗上的指纹 , 引出逃亡20年真凶

没看到孩子最后一眼

没听他说最后一句话

就这样再也没有醒来

24岁青年被刺而亡

20年前 , 年仅24岁的潘刚 , 被刺29刀 , 经抢救无效死亡 。

潘刚出生于1975年 , 四川省旺苍县人 。 1999年6月1日晚上 , 潘刚和几个朋友外出 , 返回路上被他人刺伤 , 抢救了两天两夜 , 没有再醒来 。 后经法医鉴定 , 潘刚身上被人刺杀了29刀 , 随后旺苍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

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线索 , 一个多月后 , 凶手之一王平被抓获 。 王平供述 , 一起行凶的还有苟加忠和索小江 。 杀人原因是因为索小江说他当晚在歌厅 , 被潘刚和他的几个朋友打了 。 于是他们三人找了两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 , 追赶潘刚和马姓青年一伙人 。

青年被刺而亡 老卷宗上的指纹引出逃亡20年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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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刚因个子瘦小 , 动作慢 , 落在了最后被追上 。 很快潘刚就倒在了血泊中 , 三人见状赶紧逃离了现场 。

另一名凶手苟加忠很快也落网了 , 同样说是为索小江出头才行凶的 , 但索小江的行踪一直是个谜 。

  一枚指纹带来转机

索小江当年19岁 , 是旺苍县人 , 母亲早亡 , 父亲再婚 , 和继母关系不太融洽 。 从小不爱读书 , 沾上恶习 , 案前不久就曾因盗窃被处理过 。

当时警方主要从嫌疑人的亲戚朋友身上挖掘线索 。 可索小江外逃后 , 没再和家人朋友联系 , 旺苍警方的抓捕失去了方向 , 开展艰难 。

由于索小江迟迟未能到案 , 旺苍警方只能先将王平和苟加忠两人移交起诉 。 经审判 , 法院认定王平等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 都被判处了死刑 , 缓期两年执行 。 但索小江仍然未归案 , 苍警方多次派人前往全国各地追捕 , 可都无功而返 。

通过摸排 , 2011年年底 , 警方曾先后两次前往新疆 , 却没有发现 。 十多年了 , 索小江从来没和家人朋友有过任何联系 , 警方也没有掌握到他的任何行踪 , 是生是死 , 无人知晓 。

2019年旺苍县公安局再次启动了对索小江的追踪 , 警方找到了20年前的一本老卷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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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小江出逃前 , 曾因盗窃被旺苍警方拘留过 。 当时的卷宗里有他的笔录 , 上有他按的手印 , 这是一枚左手食指的指纹 , 警方将这枚指纹输入到了全国指纹库 , 结果比中了一个叫“彭德勇”的人 。

指纹库的信息显示 , 彭德勇是湖北省武穴市人 , 2006年因涉嫌抢劫 , 被法庭判处了15年半有期徒刑 , 2019年3月20日警方将“彭德勇”抓获 , 彭德勇就是索小江 。

杀人原因浮出水面

索小江供述 , 案发后第二天 , 他就坐火车逃到了广东 , 因为怕暴露身份 , 他就找人做了一张 , 名为“彭德勇”的假身份证 , 并将家庭地址假冒为湖北省武穴市 。

2001年底他和朋友一起来到了湖南郴州 , 由于没什么本事 , 无法生存 , 只能四处偷盗和抢劫 , 这些年不是坐牢就是在作案 , 从来没有过正经的工作和家庭住址 , 也没机会与家人朋友联系 。 这也是为什么20年来 , 旺苍警方花了这么大力气四处追捕 , 始终无法找到他的原因 。

索小江说 , 当年确实是因为自己 , 先在歌厅被潘刚等人打了一顿 , 才有了后来的行凶 。 而潘刚的朋友 , 后来在警方一再追问下也改口称 , 他们当年确实是在歌厅先打了索小江 。

青年被刺而亡 老卷宗上的指纹引出逃亡20年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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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 索小江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苦苦等待了20年的被害人家属 ,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地审判 , 给死者和他们一个完整的交代 。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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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索小江自己也学一点法律 , 他说他犯的这个案子 , 在刑事诉讼追诉的时效 , 也就是20年 。 结果他在差3个月满20年的时候被抓捕归案了 , 真像他说的那样吗 , 如果真正过了20年 , 就不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了 ,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A:如果说犯罪分子的这个行为 , 超过了这个追诉时效的期限 , 那么对这个行为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 如果已经追究的会撤销案件 , 那么这个追诉时效的长短 , 我们是怎么确定呢?它是根据各个罪的法定刑的轻重来确定的 。 那么我们的《刑法》规定 , 如果说它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 , 那么追诉时效就是5年;那么法定最高刑在5年以上不满10年的 , 追诉时效期限就是10年;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那么它的追诉时效就是15年;如果说法定最高刑是无期或者是死刑的 , 那么这个追诉时效就可以达到20年 , 那如果说有时候超过20年 , 我们还认为必须追诉的 , 这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那么除了这样具体的追诉时效 , 时间的规定之外呢 , 那么我们法律里头 , 还规定了两种情形 , 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 也就是没有期限的规定 。 比如说第一种情况呢 , 它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是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 或者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进行审判的 , 那么这种情况下 , 如果说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 那么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 那么还有一种情况呢 , 是说在追诉时效期限之内 , 被害人控告了 , 但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没有追究 , 没有追究他的责任 , 该立案没有立案 , 那么这种情况下 , 也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 那么在本案当中 , 索小江这个案件在1999年案发以后 , 我们公安机关立案了 , 而且后来法院也审判了 。 他的那两个同伙都被定罪量刑了 , 那说明我们的机关 , 我们的公安司法机关已经追究了 , 也立案了 。 但是这个索小江逃避侦查和审判 , 他该到案没有到案 , 所以他就属于这种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第一种情形 , 所以说他说20年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

阳光不因黑暗而停止灿烂

正义不因困难而无法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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