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职务行为”区分违法发放贷款与挪用资金
近年来 , 违法发放贷款罪已成为银行从业人员较易触犯的罪名 , 且发案数量有增多趋势 。 行为人作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 作案时往往利用贷款审核审批权 , 或故意简化放贷程序 , 收取好处;或违规放贷获取非法利益;或滥用职权 , 强行放贷获取非法利益 , 其行为容易与其他犯罪产生混淆 。 为精准打击金融犯罪 , 保护金融管理秩序 , 当前须厘清违法发放贷款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差异 。 例如 , 2012年至2015年 , 张某在担任某市农村商业银行城区支行信贷员期间 , 指使并帮助路某、程某等人伪造虚假贷款材料 , 向该银行申请贷款 。 银行贷款发放后 , 张某向路某、程某等人借走贷款并用于个人投资 。 截至案发时 , 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80余万元 。 关于张某涉嫌何种犯罪 , 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争议 。 对此 , 笔者认为 , 判断行为人是否系履行职务行为 , 是正确认定罪名的关键和前提 。 对于类似案例 , 应着眼“职务行为”以区分违法发放贷款与挪用资金犯罪 。
一是考察犯罪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 违法发放贷款行为与银行的职务性相关 , 表现为虽然违反相关法律规章 , 超出法定权限和违反法定程序 , 但本质上仍是一种贷款行为 , 属于银行使用资金的职务行为 , 行为人以银行的名义与借款人形成借款关系 , 由银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 挪用资金行为是擅自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 , 即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单位资金或者客户资金归个人使用 。
根据该银行信贷岗位设置实施细则规定 , 信贷员的岗位职责为:受理客户申请 , 及时进行贷款调查 , 了解客户信息 , 根据客户实际经营和需求状况 , 开展营销工作 , 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反馈和相关系统操作 , 将整理完毕的业务手续按程序提交有关部门审查审批 。 前述案例中 , 张某作为银行的信贷员 , 按照其工作职责 , 仅负责贷前调查和信息核实 , 本身并没有管理、经手单位资金及客户资金的权限 。
二是考察有无贷款审批手续及办理审批手续的具体时间 。 合法的贷款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的法定程序办理 , 具备齐全的贷款手续 。 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往往未履行全部贷款程序 , 但本质上属于贷款行为 , 具有一定的审批手续 , 且审批手续在发放贷款之前或之时即已办理 。 行为人作为银行工作人员 , 违反有关规定 , 明知借款人没有实际借款理由 , 仍发放数额较大的贷款 , 系银行工作人员代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履行发放贷款的职务行为 。 如造成重大损失 , 应定违法发放贷款罪 。 挪用资金行为则没有合法的资金审批手续 , 而且行为人在犯罪时往往试图逃避审查程序和单位财务监管 。
三是考察犯罪行为是秘密进行还是公开进行 。 违法发放贷款行为因其属于职务行为 , 往往是公开进行的 。 而挪用公款行为往往是秘密进行且有掩饰手段 , 没有获得单位或者客户的许可 。
综上 , 在前述案例中 , 张某担任银行信贷员 , 并没有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资金或者特定款物的职责;在该银行对路某、程某等人发放贷款后 , 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 上述贷款已脱离银行控制 , 不再属于单位财物 , 不能认定张某挪用了单位资金 。 虽然张某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 但其在履行银行信贷员工作职责过程中 , 明知贷款事由和申请材料系伪造 , 仍然违反法律规定发放贷款 , 造成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 , 因此 , 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同时 , 张某伙同他人编造虚假贷款事由和资料骗取贷款的行为 , 构成骗取贷款罪 。 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 张某行为应被认定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
(作者单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推荐阅读
- 百亿富豪遇“麻烦”,相中老牌百货,举牌后遭警示,恐添变数?
- 疫情冲击经济,第一个“破产”的国家出现!今年5次调查自华产品
- 美国用“核试验”来恫吓中国“核裁军”,那是赤裸裸的核讹诈
- “泡芙消极事件”引关注,Curse:大家都不ping人,除非特别恶心
- 云顶日报0516 史上最“短命”套路?炸弹人惨遭热修
- 三国杀:卡牌是否应该“界限突破”?且看这版「界闪电」设计如何
- 这3个星座爱得忠诚,弱水三千只取一瓢,用情至深断绝“暧昧”
- 又一位“埃梅里”,巴黎青训小将崭露头角
- “神童”将加入NBA发展联盟?未来的中国男篮,强敌恐不止日本!
- 独家对话宋亚东:一龙与马保国做了坏表率,大众误以为他们是高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