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精神残疾涉造假不容小觑

  2018年以来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1520件 , 其中有13件案件当事人系精神病人 。 经审理发现 , 有5件案件当事人提交的精神残疾等级证涉嫌造假 。 在此类案件中 , 当事人往往以自己系精神残疾人为由要求法院保护弱势群体 , 造成审理难度加大、审理周期变长、信访风险增加 。

  通过调研发现 , 当前此类案件中精神残疾等级涉嫌造假存在以下原因:

  精神残疾证申请资料造假 。 评定精神残疾等级的重要依据是患者曾经就诊医院出具的精神病病历等相关病案资料 。 在现实中 , 某些当事人往往买通就诊医院的医生 , 让其出具虚假的精神病病案资料或伪造证明材料 , 然后以此向残疾评定机构申请残疾类别及等级的评定 。

  精神残疾证发放把关不严 。 某些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与残疾证载明的精神残疾等级严重不符 , 如:某些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的当事人 , 实际上并不符合精神残疾二级的症状和条件 , 他们生活完全能够自理 , 与人交流无障碍 , 甚至有些精神残疾二级的当事人能够自主从事经营活动 。 此种情况与精神残疾证发放把关不严有着一定的联系 。

  精神残疾证管理存在漏洞 。 残疾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 , 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依据 。 某些当事人的精神残疾证已遗失多年 , 但并未补办 , 更没有参加年审 。

  为此 , 综合上述情况 , 该院提出如下建议:

  加强对评残机构的考核监督 。 要加强残疾评定机构规范化建设 , 建立健全对残疾评定机构的考核机制 。 加强与卫生部门合作 , 组织对评残专家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 , 确保残疾评定的公平公正 。 若发现评残专家及相关医务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残疾评定的 , 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乃至取消其残疾评定工作资格 。

  加强对残疾评定的公示监督 。 要将精神残疾评定情况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公示 , 并扩大公示载体 。 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 凡被实名举报的残疾人 , 经核查需重新评残的 , 应对其进行重新评定;涉嫌造假的 , 应当依法严肃处理相关人员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得残疾评定结论 , 并进一步骗取、套取各类补助补贴资金累计超过一定金额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 , 可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加强对精神残疾证的后期管理 。 发放精神残疾证后 , 要加强对精神残疾证的后续管理 。 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 , 要求残疾人本人到现场接受年审 , 并将年审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残疾人基础信息系统 。 对于未及时年审的 , 应将其残疾证冻结 , 暂停发放相关补助 。 冻结期满1年 , 可注销其残疾证 。 残疾证有效期满的 , 若复核材料齐全的可以换领 , 同时将原证收回 。 (张计玉 黄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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