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法院“网上追逃”显威力,老赖被抓案执结
人民法治网讯(周铁钳 通讯员 马秀勤 刘长江)“法官同志 , 我是张某某的家属 , 我们深刻认识到错误 , 欠李某某的款已经全部交到了灵宝法院执行款账户 , 希望法院能对张某某从轻处罚!”2019年5月14日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三组干警接到这个电话后 , 终于松了一口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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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 , 2016年7月份 , 经人介绍 , 灵宝的张某某租赁李某某的挖掘机在某公司项目部工地施工 , 约定每月2.8万元租赁费 , 完工后经结算 , 租赁费共12万元 , 张某某答应2017年春节前支付 , 到期后张某某一直未支付 , 李某某将其诉至灵宝法院 。 经法院审理 , 判决张某某支付李某某12万元 , 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528元 。 判决生效后 , 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 李某某于2018年2月12日向灵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然而 , 面对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 张某某选择了在外地长期躲避 ,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
后经查 , 张某某在银行开设账户 , 在判决生效后发生大量交易 , 灵宝法院遂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上网追逃 。 在网上追逃的强大威力很快就显现出来 , 2019年5月10日灵宝法院接到线索 , 张某某被巩义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抓获 。
得知亲人被抓 , 张某某的家人终于坐不住了 , 主动联系人民法院 , 将欠李某某的款项全部交到了灵宝法院执行款账户上 , 于是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 目前灵宝法院执行干警已与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了移交手续 ,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在领取执行款后 , 撤回了对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 , 本案顺利执结 。
执行干警提醒大家 ,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 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 将以涉嫌“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刑事立案 , 并申请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办理上网追逃手续 , 通过强强联手对“拒执犯罪”进行精准高效打击 , 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在此也奉劝那些长期躲避的失信被执行人:法网恢恢 , 疏而不漏 , 切勿心存侥幸 , 以身试法 。
【知识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 拒不协助执行 ,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 , 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 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情节严重的情形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 ,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 , 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 , 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 ,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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