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开庭:律师披露庭审3大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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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第一被告”林永祥的辩护律师邓学平、葛绍山称 , 庭审从9时持续至17时 , 该案未当庭宣判 。

新京报讯(采访人员 程亚龙)今日(5月20日) , 备受争议的连云港版“我不是药神”案二审 , 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该案“第一被告”林永祥的辩护律师邓学平、葛绍山称 , 庭审从9时持续至17时 , 该案未当庭宣判 。

2018年8月31日 ,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 , 认定林永祥等15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 , 分别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 另有一人被判处缓刑 , 三人免于刑事处罚 。

此前 , 上述两位辩护律师在接受新京报采访人员采访时称 , 将坚决为香港籍商人林永祥做无罪辩护 , “跟陆勇案一样 , 林永祥没有销售行为 。 ”

今日 , 邓学平向新京报采访人员介绍称 , 庭审过程中 , 林永祥在做陈述时 , 情绪比较激动 , 特意问了家属有无到场 , 并称“希望家人不要以他为耻 , 他没有做伤天害理的事儿” 。

邓学平律师称 , 涉案药品在香港可以合法销售 , 林永祥只是在香港帮助中转和兑换货币 。 每瓶药收取3美元的固定酬劳 , 这是正常的劳动报酬 , 而非销售利润 。 一般而言 , 销售利润具有波动性特征 , 林永祥的收入不具有波动性 。 另外 , 销售利润一般是从买家处获得 , 而林永祥的收入是印度人支付 。

一审判决书显示 , 关于林永祥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参与销售假药 , 只是中转并收取服务费”的辩解、辩护意见 , 经查 , 被告人林永祥明知涉案药品不能在境内销售 , 仍然让他人夹带入境进行销售 , 收入货款 , 属于销售行为 。 故该辩解 , 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采纳 。

邓学平律师称 , 在辩论环节 , 除了针对“林永祥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进行辩论外 , 还针对存在争议的“林永祥是否为印度药商的代理人”、“销售金额的认定”等问题进行辩论 。 在邓学平看来 , 未经批准进口的印度仿制药虽然被拟定为假药 , 但延缓了癌症患者的寿命 。 这次庭审既是一场专业技术的攻防 , 又是一场法理与伦理的碰撞 。 而生命权、健康权与药品管理秩序的法益冲突及其价值取舍 , 以及背后渗透的法律解释方法的选择 , 其意义超越了法条和个案本身 。

新京报采访人员 程亚龙

编辑 李劼 校对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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