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视力”的虚假宣传泛滥,法要责众
最近媒体又关注了视力矫正市场的乱象 。 “裸眼视力提高两行”“十八岁以下视力恢复”……这些都是市面上常见的宣传语 。 这些商家宣称可以通过中药古方按摩 , 让儿童青少年在短短几个疗程内恢复视力 , 还有一些商家称通过仪器设备就可以提高裸眼视力 。
因为近视群体异常庞大 , 且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 , 所以“治疗近视”的市场也显得越来越活跃 。 虽然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 , 目前的医疗技术决定了近视是不可能治愈的 , 这方面的科普知识也不难获得 , 可是架不住庞大人群中潜藏的侥幸心理 。 而且很多人抱着“就算治不好也不至于治坏”的心理 , 宁愿花点钱试一试买个安慰 , 这种无所谓的心理对灰色市场也是纵容 。
过去在谈到治理这类乱象的时候 , 舆论也总是呼吁要转变家长的侥幸观念 。 家长的侥幸和商家的投机 , 就像是鸡和蛋的关系 , 很难说得清谁催生了谁 。 但从危害性和有无受益的角度来看 , 显然更应该侧重追问不法商家 。 他们通过虚假宣传牟取暴利 , 不仅损害家长和孩子的权益 , 也是在挑战相关法规的公信力 。 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堂而皇之地存在 , 其危害已经超出市场范畴 。
不久前 ,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联合发文 , 要求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 , 加强监管 , 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宣传用语 。 但是生活中 , 这些用语不论在线下店面还是网络平台 , 都非常泛滥 。 实际上 , 既然近视不可治愈是事实 , 那任何鼓吹可以治疗近视的 , 都涉及虚假宣传 , 原先就有可引用惩戒的法律 。 法令不行 , 是乱象久久难以得到有效治理的关键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相关规定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虚假广告 ,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可以罚款 , 构成犯罪的还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现实中 , 一方面可能消费者很少较真 , 就算发现最后被骗了 , 也自认倒霉懒得追究商家责任;另一方面则是“法不责众” , 这类现象太过普遍 , 有些地方监管也就抱着民不举官不究的消极姿态 。 公权力对乱象的纵容 , 危害显然甚于消费者的非理性认知 。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 无论是早已存在的关于虚假宣传的法规 , 还是六部门对“治疗近视”出台的精准打击条文 , 都应该变成执法部门的刚性指引 。 消费者的侥幸心理虽然不理性 , 但这至少不违法违规 , 就社会问题的治理来说 , 落实法规 , 做好监督部门的分内事 , 是首先要追求的目标 。 面对部分盲目的消费者 , 打掉街面和各大网络平台泛滥的治疗近视商家 , 也是一次次有力的科普 。 (敬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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