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建立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准入关”

  南方网讯(全媒体采访人员/尚黎阳 通讯员/招阳)如何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生?笔者了解到 , 日前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入职查询的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 , 联合属地公安、教育等部门 , 共同建立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准入关” , 对有性侵犯罪记录等人员不予录用 。

  《实施细则》规定 , 涉未成年人教育各类机构的意向聘用人员须进行入职查询 , 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人员均被纳入查询范围 。 被查询范围覆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 , 既包括公办学校也包括民办学校 , 既包括在编教职工也包括临聘人员 。

  《实施细则》还对查询的信息作出详细规定 , 教育部门可申请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和无犯罪记录查询 。 这不仅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生效裁判 , 还包括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确认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不起诉决定 , 以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记录 , 全方位保证信息查询的准确、细致、全面 。

  据了解 , 该《实施细则》是由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牵头制定 , 联合公安、教育等部门共同建立的入职查询制度 , 旨在通过各部门协作配合 , 资源互补 , 合力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联防联控机制 。 在执行中 , 教育部门负责对准入职的相关人员向公安机关发起查询;公安机关利用全国违法犯罪数据库“全”而“实”的优势 , 负责提供查询结果;检察机关负责监督从提交查询到反馈结果的全过程 , 审查查询用途 , 对曾因性侵害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的人员进行评估认定后 , 向教育部门反馈入职录用评估结果 。

  检察机关对曾因性侵害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 , 应告知教育部门不予录用;对曾因除性侵害以外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 , 应建议教育部门不予录用;对曾因性侵害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申办校外培训机构的 , 应建议教育部门不予批准 。

  南沙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 该《实施细则》的制定 , 是南沙区检察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 , 以服务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大局为中心 , 将司法保护精神体现到未检工作中的重要举措 。 通过严把未成年人教育事业“准入关” , 南沙区检察院将未检工作的触角向前延伸 , 持续推动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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