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仲裁公司,离职的时候签署的东西一定要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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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 , 在离职时书面明确“工资已结清 , 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 。 劳动者应当信守约定 , 不得就工资问题再向单位主张权益 , 除非有证据证明其签字时存在重大误解 , 或者存在受欺诈、胁迫或者有乘人之危等情形 , 可申请撤销协议 。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贾某至某公司工作 。 2018年2月 , 双方签署《离职协议书》 , 载明:“工资等均已结清 , 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 , 贾某在落款处签字 。 2018年10月 , 贾某申请劳动仲裁 , 要求某公司支付2010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及年休假工资 。 某公司答辩称贾某工资已结清,不存在任何纠纷 。 劳动仲裁委认为 , 《离职协议书》证明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进行了结算和确认 , 明确载明“工资等均已结清 , 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 。 现贾某否定该协议内容而向单位主张工资 , 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受欺诈、胁迫或存在乘人之危等情形 , 应当对其签字确认的内容负责 , 再行主张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 , 于法无据 , 不应支持 。

【典型意义】

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劳动者在签署协议时一定要认真查看内容 , 签字后应当信守承诺 ,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手续、放弃一定工资报酬或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权利时 , 意思表示真实 , 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且不存在可撤销情形 , 应当认定有效 。 事后反悔 , 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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