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冒险须担责

  奉 楚

  判断是非对错 , 明晰责权归属 , 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 不能以“死者为大”“谁弱谁有理”为由 , 将损失交由没有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

  一男子在冬天外出遛狗 , 走上结冰河面 , 不慎落水溺亡 。 随后 , 死者家属将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起诉至法院 , 索赔62万元 。 近日 , 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 并在判决中指出 , 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 , 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无时无刻的提醒下 。 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 , 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

  近年来 , 类似的索赔事件时有发生 。 比如 , 有人在水库游泳溺亡 , 其家属要求水库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有人到野外探险摔伤 , 要求相关部门赔偿损失;等等 。 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 , 一些“责任人”会自认倒霉 , 与对方协商后赔钱了事 。 与之相反 , 前述司法判决表明 , “任性”冒险须自担责任 , 不能找别人“背锅” 。

  人们在工作生活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 , 一旦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 , 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对风险负有控制义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 对此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

  比如 , 有人在逛商场时因地面积水不慎摔倒 , 或者只是想使用商场的卫生间而非购物 , 却不慎摔倒 , 商场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这是因为 , 公共场所面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开放 , 其中既有年轻力壮者 , 也有老幼病残者;既有小心谨慎者 , 也有粗枝大叶者 , 在安全保障上必须考虑到多数人的性格特征和注意程度 , 适用更严格的安全保护和提醒义务 , 否则 , 管理方不仅要承担侵权责任 , 还可能面临停业整顿等法律风险 。

  但是 , 未开发为景区的水库、森林、河流、野外“无人区”等 , 并不属于供人们正常活动、通行的公共场所 , 不能要求相关部门对在此类区域“探险”“冒险”的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否则 , 法律对于风险控制义务的要求就显得过于苛刻 , 很可能导致“人在家中坐 , 祸从天上来”的荒唐事频现 , 让有关部门和一些行业的经营者在工作中畏首畏尾 , 给公众造成不便 。

  诚然 , 人们开展正常社会活动或“探险”活动的权利应得到尊重 。 但是 , 当某人在已经预知风险的情况下还要实施冒险行为 , 就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害后果 。 特别是对于成年人来说 , 即便没有看到相关部门或单位张贴的警示标志 , 依据生活常识 , 也可以预判在相关场所开展活动将要面临什么样的危险 。 对此 , 一个成年人应当作出趋利避害的理性判断 , 不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 , 更不能一意孤行 , 在发生危险后又以弱势群体自居 , 要求他人赔偿 。

  判断是非对错 , 明晰责权归属 , 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 不能以“死者为大”“谁弱谁有理”为由 , 将损失交由没有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 只有这样 , 才符合法治社会中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 契合人们心中的正义观 , 有利于引导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对各种规则保持起码的尊重 , 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提升公众的安全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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