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人民币是违法行为

  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 拒收人民币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视情节轻重 , 给予行政处罚 。

  有收费职能的政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机构的政务大厅、营业厅、收费所等场所 , 以及美食广场、旅游景区、游乐中心、超市、零售摊点和有人值守的停车场等向社会开放的经营场所 , 应当接受消费者的现金支付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营业场所标示“无现金”“拒收现金”等或引用其作为广告宣传口号 , 或者为人民群众和消费者使用现金设置歧视性条件 。

  我国公民应自觉维护人民币的法定地位 , 共同打造和谐的人民币流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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