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地道!共同出资开店 大股东不分配利润

  (采访人员梁爽 通讯员王田甜)两人共同出资开店 , 营业了大半年 , 作为股东之一的詹先生不仅一分钱利润没拿到 , 而且所有账目都被蒙在鼓里 , 詹先生遂起诉至法院 。 采访人员5月15日从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获悉 , 法院坚决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 已经支持了詹先生的诉请 。

  2017年1月 , 被告陈某、原告詹先生共同协商 , 共同投资一知名零食加盟项目 , 选址东西湖区一门面开商铺 , 并约定陈某为加盟商 , 负责店面选址 , 加盟合同签订、店面经营监管等事宜;詹先生为加盟店的投资方;双方各自出资26万元 , 陈某占店铺股份60% , 詹先生占店铺股份40% 。 双方还约定 , 合作经营期间 , 店铺纯利润按甲乙双方各自持有股份进行分成 , 每月18日前完成上月纯利润分配 。

  然而从2017年4月开张经营 , 7个月过去了 , 每当詹先生提出按协议约定分配利润的要求时 , 陈某均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 。 而且詹先生还听说 , 该零食总部每月返还加盟店金额高达4万余元 , 但自己不知真假 , 无法核实 。

  2017年11月13日 , 詹先生向东西湖区法院提出诉讼 , 请求法院判令陈某按协议书约定 , 完成纯利润分配 , 判令陈某如实提供该零食总部每月返还加盟店的金额数 , 提供加盟店所有费用支出的原始票证 , 判令由双方共同管理财务账户 , 提取该零食总部返还的提成款须经原、被告双方签名盖章 。 东西湖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 。

  而被告陈某认为 , 之所以此前7个月的利润未分配 , 是由于当时系统未出账 , 现在可以分配利润给原告 。 陈某表示 , 愿意提供所有的账目、往来票据供原告查询、核对 , 但不同意设立共管账户 , 理由是这个店目前是由被告陈某在经营 , 按合同约定也应由陈某负责经营 。

  经法院主持调解 ,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陈某向原告詹先生分配2017年4月至11月共计8个月的利润15万余元 , 此后的利润按照合伙投资协议书的约定分配;被告陈某保证原告詹先生自2018年2月起 , 每月有一次查询、核对全部经营账目的权利 , 詹先生对查询的数据对外有保密义务;詹先生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

  东西湖区法院法官贾继祠介绍 ,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中小股东利益受侵害的案件 。 为促进本土品牌高端零食的良性发展 , 必须要约束和监管控股股东的行为 , 扩大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 本案审理周期短 , 且案款一次全部履行到位 ,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 , 在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方面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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