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雇不商量 赔偿员工双倍工资差

  解雇不商量 , 赔偿员工双倍工资差

  莱芜法院判决一起工程公司劳动纠纷

  商报济南消息(采访人员 王晓迪 通讯员 周伟 任宇)近日 , 莱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 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张某经济赔偿金、二倍工资差额共计87921元 。

  自2010年7月开始 , 原告张某一直在被告某工程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 。 双方一共签订过三次劳动合同 , 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 合同到期后 , 双方并未续签劳动合同 , 但是张某继续在工程公司里上班 。 2018年8月 , 工程公司根据车改政策召开会议 , 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 , 并至今未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 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 之后 , 张某向莱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要求工程公司进行赔偿 。 2019年2月12日 , 仲裁部门作出裁决 , 但裁决仅支持了张某的部分仲裁请求 。 张某对仲裁裁决不服 , 向莱芜区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工程公司未能提前通知工会 , 也没有与张某进行协商 , 而是直接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 属于违法解除 。 应于2017年7月1日起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但工程公司并未签订 , 因此工程公司应支付张某自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 法院最终判决 , 被告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8178元 ,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39743元 , 共计879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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