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在大连一酒店内摔伤,占俩房间休养一年多!被索赔19万房费…

  75岁老太入住大连一家酒店后 , 经过台阶时 , 踏空摔伤构成九级伤残 。 因为赔偿问题与酒店未达一致 , 老人一家占据酒店两个房间住了一年多 , 酒店将老人起诉到法院 , 要求支付19万余元“房费”……

  老太酒店摔伤占俩房间休养一年多

  2017年3月25日 , 75岁的李老太一家从西安来大连探亲 , 当天入住在位于西安路附近的一家酒店 , 当晚8点55分 , 李老太在经过酒店门口大厅转门时 , 因转身与他人讲话 , 未注意台阶 , 结果踏空摔倒受伤 。

  据悉 , 当时酒店大堂内地面标有“注意台阶”字样 。 事发后 , 李老太被送到医院治疗 。 后经鉴定 , 李老太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

  “李老太摔伤后 , 一直占据酒店的两个房间进行休养 , “当时酒店表示不收房费 , 可以让我们一直居住 , 直到伤势痊愈 。 ”

  酒店方事后曾经和李大妈一家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 , 但多次协商无果 。 由于赔偿问题一直没有谈妥 , 所以李大妈一家便一直住在酒店 。 ”

  去年2月 , 李老太突然收到了法院传票 , 原来 , 酒店方将她起诉到法院 , 要求支付两个房间被占用期间的房费以及餐费 , 合计19万余元 。

  酒店承担三成责任赔偿3.8万余元

  随后 , 李老太也将酒店起诉到法院 , 要求赔偿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9万余元 。

  一审法院认为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本案中 , 李老太入住宾馆 , 双方即形成合同关系 , 安全保障是宾馆的一项合同义务 。 酒店虽在大堂地面台阶处设有“注意台阶”的字样 , 但并未尽到合理的警示和告知的注意义务 。 转门处有台阶即存在不安全因素 , 可能出现伤害或意外情况 , 应当进行警示说明 。 对入住的旅客应当进行必要的提示以保障客人的人身安全 , 且应加强服务管理 。 设专人负责提示小心台阶及于大堂醒目位置设立立式警示牌等更为妥当 。 为此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李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入住酒店后应当注意到转门处的台阶可能导致的危险 , 但因其疏忽 , 转身与他人说话而未注意脚下台阶导致摔伤 , 其自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因此由酒店承担30%赔偿责任为宜 。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酒店赔偿李老太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242元;驳回李老太的其他诉讼请求 。

  代理律师:酒店索要房费案已撤诉

  李老太提出上诉 。 理由为一审认定酒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却判定李老太承担大部分责任错误 。

  二审法院认为 ,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过错责任比例问题 。 案涉事发地点是位于酒店大门内的一处台阶 , 李老太已进入酒店办理入住 , 从常理判断 , 李老太经过酒店大门时应注意到案涉台阶 。 酒店提供的视频证明李老太进入酒店大门时 , 转身与身后的他人讲话 , 没有注意脚下的台阶导致踏空摔伤 , 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疏忽大意 , 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 , 存在较大过错 , 一审判决李老太承担70%的责任并无不当 。

  近日 ,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李老太起诉酒店索赔有了结果 , 那么酒店起诉李老太索要房费的案件怎么样了呢?对此 , 李老太的代理律师告诉采访人员 , 对于该案件目前酒店方已经撤诉 。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采访人员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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