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伤妻案男子无罪记:坐牢15年持续申诉,叹“春天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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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牢15年 , 上诉、申诉17年 , 已经53岁的河南人曹红彬 , 终于等来了无罪判决 。 2019年5月13日 , 重审此案的河南省禹州市法院宣判 , 认定此前指控曹红彬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判决曹红彬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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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下午 , 曹红彬被宣布无罪后 , 举着判决书与辩护律师合影 。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终于无罪了 , 终于清白了!”5月13日下午走出法庭后 , 曹红彬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说 。 他和几名亲属争抢着举起判决书 , 使劲地挥舞、喊叫 。 17年前 , 曹红彬被指控卷入婚外情而想离婚 , 凌晨举起十多斤的石头去砸熟睡中的妻子 , 致其身体重伤和精神残疾 。 法院一审判处曹红彬死刑 , 后来又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 2017年曹红彬刑满释放后 , 仍申诉称自己没有“害老婆” 。 这起案件经历三级法院十多年的重审、再审 , 如今终于落槌 。 获得“清白”的曹红彬表示 , 下一步将申请国家赔偿 。 至于当年伤害其妻的真凶身份 , 目前还是谜团 。 从判处死刑 , 到改判15年 , 再到宣判无罪 , 曹红彬一案为何历经如此曲折?三级法院17年审理河南鄢陵人曹红彬曾是当地一家棉化厂的职工 。 案发前他已停薪留职数年 , 和妻子李玲(化名)在彭店乡经营一家糖烟酒批发部 。 2002年4月20日凌晨 , 李玲在自家店子门前被砸伤头部 , 下身赤裸地倒在床边 。 曹红彬呼喊邻居并报警 , 将妻子送往医院救治 。 经鉴定 , 李玲的身体损害构成重伤 , 精神伤残达到重度二级 。 曹红彬很快被鄢陵县公安局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 案发第5天 , 他被以涉嫌故意杀人刑拘 。 2002年10月 , 许昌市检察院指控曹红彬犯故意伤害罪 , 提起公诉 。 12月 , 许昌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判决书记载:2002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 , 曹红彬为达到与妻子李玲离婚的目的 , 从鄢陵县城驾驶面包车回到彭店乡 。 他从门外拾起一块石头 , 来到自家批发部门前 , 见李玲在门前小床熟睡 , 便举起石块向她头部猛砸两下致其昏迷 , 然后将李玲的秋裤、裤头脱下来 , 又从屋内拎出两只钱箱 , 分别扔在门口附近和村外路边的麦地 , 伪造强奸、抢劫作案现场之后 , 曹红彬才喊起他人 , 报警并将李玲送往医院 。 一审法院认为 , 曹红彬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 对其判处死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曹红彬除了在公安侦查时作过一次有罪供述 , 在庭审和上诉环节均称自己无罪 。 他说 , 事发那天的凌晨 , 他从县城回到自家批发部 , 发现妻子受伤倒在地上 , 连忙喊人、报警、送医院 。 一审判决后 , 此案在中院、高院和基层法院之间 , 陷入撤销、重审 , 再撤销、再重审的“循环圈” 。 曹红彬上诉后的2003年10月 , 河南省高级法院作出裁定 , 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 撤销原判决书发回重审 。 2004年8月 , 许昌中院重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曹红彬有期徒刑十五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四个月后 , 河南高院再次作出裁定 , 撤销许昌中院的重审判决 , 又发回重审 。 此后 , 该案进入基层法院审理 。 2005年12月 , 鄢陵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曹红彬判刑十五年 ,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 曹红彬再上诉 , 被许昌中院驳回 。 2006年8月 , 曹红彬转到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 2017年4月20日 , 关押了15年的曹红彬刑满出狱 。 他向司法机关继续申诉 。 其实 , 早在2012年5月 , 许昌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此案存在重大疑问 , 建议法院重审 。 2016年许昌中院决定再审此案 , 两年后该院作出裁定 , 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曹红彬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 , 发回鄢陵县法院重审 。 案件又回到起点 。 2019年2月 , 该案改变管辖 , 由许昌中院指定禹州市法院审理 。 经过4月的开庭审理后 , 5月13日禹州市法院宣判 , 认为曹红彬伤害其妻李玲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 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 遂判决曹红彬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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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此案的禹州市法院 , 对曹红彬作出无罪判决 。 婚外情成为伤妻动机?回溯此案十多年的审理 , 曹红彬的作案动机曾引起争议 。 这其中涉及一段令曹红彬“很悔恨”的情节——婚外情 。 曹红彬与妻子李玲当年经人介绍认识 , 婚后生育两个儿子 。 从棉化厂停薪留职后 , 曹红彬与妻子做起了糖烟酒的批发生意 , 日子红火起来 。 这时候 , 一个女人再次进入曹红彬的生活——他的前女友丁慧(化名) 。 曹红彬曾在上诉书中写下这段“情史” 。 他与丁慧当年在棉花厂共事时相恋 , 但因种种原因没走到一起 , 后来双方各自组建了家庭 。 大概在李玲被伤害一案发生半年前 , 曹红彬与丁慧旧情复燃 。 后来两人被法院认定“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 。 一审法院曾认定:曹红彬因婚外情想达到与妻子李玲离婚的目的 , 案发当天凌晨 , 他喝酒后在县城给丁慧打过电话 , 便驾车回到批发部 , 用石头砸伤妻子 。 曹红彬在侦查阶段的一次有罪供述中称 , 当时和丁慧通完电话后 , 他“一路上心里不是滋味” , “就准备回家后想办法弄出点事 , 以此为借口和俺老婆离婚 。 ”后来 , “见我老婆在地上躺着 , 头上全是血 , 我后悔了 , 就赶紧喊邻居 , 打了110和120 。 ”不过 , 在法院审理和上诉时 , 曹红彬称自己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 , 被铐在铁椅上“三天两夜” , 经不起“折磨”才违心“交待” 。 曹红彬在上诉书中写道 , 当年丁慧跟他提过“一起过日子” , 但他不想和妻子李玲离婚 , “不能让两个家庭都破裂 , 这样会伤害我们的孩子 。 ”曹红彬还称 , 即使是想离婚 , 他也不会残忍伤害一起生活了十多年的妻子 , “如果是我 , 千刀万剐 。 ”许昌市检察院2012年在《检察建议书》中也指出 , 曹红彬虽然与丁慧有不正当关系 , 但两人的供述均表明曹红彬不愿离婚 , 且当时曹红彬夫妇生育儿子 , 家庭条件较好 , “曹红彬突生砸死妻子的念头 , 与情理不符 。 ”关于作案时间的侦查实验在案件审理阶段 , 对于曹红彬的作案时间 , 辩护律师提出了质疑 。 根据许昌电信业务话单记载 , 案发当天 , 曹红彬和丁慧打完电话的时间是凌晨2:09 。 此后曹红彬驾车赶往自家批发部;鄢陵县急救中心接诊登记表记载 , 医院接到120救助电话(李玲受伤)的时间 , 是凌晨2:55 。 以此计算 , 如果认定曹红彬是真凶 , 其作案时间应不超46分钟 。 在46分钟内 , 曹红彬能否从县城赶回位于乡下的批发部 , 用石头砸伤妻子 , 然后脱裤子、丢钱箱 , 完成强奸、抢劫现场的伪造?为了验证这一问题 , 办案机关做过两次侦查实验 。 第一次实验是案发后的第三天 , 由鄢陵县公安局实施 。 民警从县城十字街驾驶面包车 , 以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到达案发现场 , 用时16分钟 。 第一次实验两年之后 , 鄢陵县公安局、许昌市检察院、许昌市法院共同完成了第二次实验 。 时间是早上9点多 , 工作人员模拟了全过程:驾车用时20分钟 , 作案、救人用时19分10秒 , 共计39分10秒 。 39分10秒是在46分钟的作案时间内 。 办案机关据此认为 , 曹红彬有时间完成作案 。 在今年4月的庭审中 , 辩护律师之一的毛立新对两次侦查实验表达了质疑 。 “第一次实验没有模拟全部过程 , 仅仅模拟了驾车时间 , 科学性不足 。 ”毛立新认为 , 第二次实验 , 则距案发时间已两年多 , 此时路况较好 , 且实验时间为白天 , 驾车视线良好 , 和夜晚赶路完全不一样 , “科学性依然不足” 。 “退一步讲 , 即使我们认可39分10秒的实验结果 , 曹红彬在仅有的46分钟内 , 几乎要不间断的运动 , 才能完成全部操作 。 ”毛立新说 , “如果是预谋作案 , 谁会给自己预留这么紧张的时间? ”禹州市法院重审判决时 , 亦在判决书中指出 , “模拟实验无法证明曹红彬有作案时间 。 ”夹克衫上的“迸溅”血迹此案还有一个争议焦点——案发后曹红彬衣服上的血迹 。 鄢陵县公安局的检验鉴定报告显示 , 曹红彬当时穿的一件夹克衫被送检 , 其右袖口和纽扣下面发现点状血迹 , 为“迸溅状”血迹;衣物上的血迹和现场提取的石头上血迹 , 均与被害人李玲的A型血一致 。 这似乎验证了曹红彬行凶的观点 。 但辩护律师毛立新、张旭华指出 , 曹红彬当时用三轮车将李玲送往卫生院的途中 , 一边小跑 , 一边扶着李玲受伤的头部 , 而李玲出现吐血 , 所以曹红彬衣服上的“迸溅性”血迹 , 完全有可能是在救人过程中被喷溅、甩溅的血迹 。 后来 , 曹红彬的那件夹克衫被送往公安部检验 。 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意见书显示 , 送检的夹克衫上检见“溅落、甩溅”形成的暗红色斑迹 , 这与鄢陵县公安局鉴定的“迸溅状”血迹并不一样 。 对于夹克衫血迹的验证讨论还在继续 。 2005年10月 , 河南省公安厅痕迹高级工程师的座谈笔录显示 , 参与座谈的专家认为 , 溅落、甩溅、迸溅血痕的形成机理一样 , 形成的血痕都带方向性 , 无法严格区分 , 三者无明显界限 。 “座谈笔录和公安部的鉴定结论 , 实质上已经推翻了‘迸溅性’血痕作为定案依据的科学性 。 ”辩护律师毛立新说 。 2019年4月此案重审时 , 禹州市检察院也认为 , 曹红彬夹克衫上的点状血迹来源 , 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 检方和辩护律师的上述意见被禹州市法院采纳 。 禹州市法院此次除了对血迹鉴定、作案时间作出评判 , 还指出曹红彬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堪验不一致 , 比如作为作案工具的石头的形状、李玲的受伤部位等 。 值得注意的是 , 此前一审、二审阶段曾采纳的证人孟某的证言 , 此次重审未被认定为证据 。 孟某是2002年和曹红彬关押在一起的犯人 , 他曾作证称 , 曹红彬向他讲述过砸伤妻子的经过 。 后来许昌中院复查此案时 , 孟某向法官承认 , 公安机关当年的笔录内容并不是他说的 , 他只是怀疑曹红彬伤害妻子 。 因此 , 对于孟某当年的相关证言 , 检方和辩方均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辩护意见 , 禹州市检察院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 , 均予以采纳 。 ”禹州市法院遂判决原审被告人曹红彬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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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重审开庭时 , 曹红彬年迈的母亲也赶来禹州旁听 。 真凶是谁?5月13日 , 曹红彬被宣判无罪 。 这引发另一个问题:当年伤害李玲的真凶到底是谁?曹红彬回忆 , 案发那天凌晨两点多 , 他从县城回到批发部的院子 , 突然发现不远处有个推摩托车的黑影人 , “我喊是谁呀 , 那人说‘我呀’ , 头也不回 , 马上骑车走了 。 ”曹红彬说 , 他后来进了院子 , 发现妻子倒在门店外 。 事后 , 他怀疑凶手是那天骑摩托车的“黑影人” , 曾向公安机关反映 , 但被认为是“编造” 。 禹州市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指出 , 曹红彬一直供述的可疑人物——在案发现场附近骑摩托慌张离去的男子 , 未引起公安机关重视 , “也未核实真假” 。 曹红彬希望司法部门能找到真凶 , 让蒙冤的自己和受伤的妻子 , 有个“明白” 。 他对妻子一直深感内疚——案发那天他深夜未归与外遇有关 , 而在家的妻子却惨遭毒手 。 当年案发后 , 曹红彬的妻子李玲经过医治 , 头部损伤逐渐恢复 , 但精神不正常 , 被鉴定为重度精神伤残 , 曾多次到精神病医院治疗 , 后来陆续由娘家母亲和自己儿子照顾 。 如今 , 她每月仍要花费五六百元精神方面的药费 。 2017年4月曹红彬出狱后 , 便和妻子一起生活 , 并开始整理申诉材料 。 今年2月 , 李玲被儿子接到他打工的河北白沟 。 曹红彬则在本地一家企业找了一份杂工的活 , “每天60块钱” 。 曹红彬出狱后感到欣慰的 , 是看到了他的孙子和孙女——当年他关进监狱时 , 两个儿子才十多岁 。 在儿子和儿媳的帮助下 , 曹红彬学会了使用微信 。 他的微信头像是孙子孙女的笑脸 , 他取了个微信名——“春天到了” 。 他说 , 自己希望早日“平反” , 就像盼望春天一样 。 他相信 , 这一天一定会来 。 5月13日这天 , 他终于被宣布无罪 。 “17年 , 终于清白了 。 虽然晚了 , 但还是看到了公正 。 ”曹红彬透露 , 下一步他将考虑申请国家赔偿 。 宣判当天的下午和晚上 , 获得“清白之身”的曹红彬 , 手机被亲友们打得没了电 。 关机前 , 他给澎湃新闻采访人员发来一条微信 , 对媒体关注表示感谢 。 短信开头是四个字:“春天来了!”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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