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一、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我国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利:

(一)发表权 , 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 , 即表明作者身份 , 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 , 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 , 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 ,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 ,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 , 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 , 即公开表演作品 , 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 , 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 , 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 , 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 , 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 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 , 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 , 即改变作品 , 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 ,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 ,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 , 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

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 , 公民死亡后 , 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 ,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 , 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 , 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 由国家享有 。 ”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 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的规定 ,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 著作财产权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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