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聊城一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5月10日上午 , 聊城冠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簿等四人寻衅滋事案在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 被告人刘某簿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玉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杨某祥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李某东犯寻衅滋事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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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法院审理查明 , 自2015年至2018年4月 , 被告人刘某簿、刘某玉、杨某祥、李某东经常纠集在一起 , 以暴力、威胁手段 , 多次在冠县柳林镇、临清市尚店镇一带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 为非作恶 , 欺压百姓 , 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刘某簿、刘某玉、杨某祥、李某东或拦截、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 , 或强拿硬要他人财物 , 情节严重 , 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 在被告人刘某簿、刘某玉、杨某祥、李某东参与的共同犯罪中 , 被告人刘某簿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 。 被告人刘某玉、杨某祥、李某东起次要作用 , 系从犯 , 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 被告人刘某玉被判处有期徒刑 , 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 是累犯 ,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 被告人刘某簿、刘某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 查证属实 , 有立功表现 , 可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杨某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是自首 , 可以从轻处罚 。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玉、杨某祥、李某东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 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玉、李某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认罪、悔罪 , 可酌情从轻处罚 。 据此 ,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来源 | 冠县人民检察院、齐鲁今日聊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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