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图表说明“弃姚保柯” 法官:多给丁守中58票也没用( 三 )

至于“原告、柯文哲之得票数”及“同时间原告与柯文哲间票数差距(4 号减2号得票数)” , 其比较方式以“累积”方式来算 , 无法认定各候选人间各时段得票的波动 , 以及与前后时段相对应变化情形 。 更何况 , 丁守中与柯文哲之间的票数差距 , 可能原因还包括2人间本身得票数高低的变动 , 与姚文智无关 , 未必是柯文哲得票数上升 , 反而可能是柯文哲的票数不变 , 丁守中的票数下降导致差距变大 。 因此只以丁守中和柯文哲间之票数差距 , 也无法认定有所谓“姚降柯升”的状况发生 。

另法官认为 , 丁守中所主张之违“法”情事中 , 若以有利原告方式认定 , 应予扣除之选票充其量为58票(计算式:49票《争点三》+9 票《争点七》=58票) , 显未超过当选人柯文哲与原告间得票之差数3,567 票 , 不足以影响选举结果 。 因此并不构成“选罢法”第118 条第1 项所规定之选举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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