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金大案:三矿工金矿偷出金块卖43万,被传“发横财”露馅( 六 )

怀化中院二审认为 , 杨志、杨学平、钟明阳三人虽未与湖南金通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用工合同 , 但在公司的矿洞进行钻孔、凿岩施工 , 接受公司的管理 , 从事公司指定的工作 , 并根据其提供的劳务量获取劳动报酬 , 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 应认定其属于该公司的员工 。 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利用在湖南金通矿业有限公司从事钻孔、凿岩、经手并临时管理金矿石的职务之便 , 藏匿、窃取公司的金矿石 ,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价值43万元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 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

2019年4月8日 , 怀化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 , 维持原判 。

【编辑:李智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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