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产业已成规模专家认为判决生效或有判例效应( 九 )

在谈到这一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时,齐爱民认为有三个方面:第一,对于创作者而言,制作短视频作品时既要提高版权保护意识,也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作品一旦发布,建议及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通的自媒体视音频线上版权登记平台申请版权登记 。 在相关权益受到侵犯时,也要主动进行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第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短视频平台要切实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 据相关法律规定,短视频平台应当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即“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能随意向用户提供音乐、视频的下载、上传服务 。 第三,对于司法者而言,国内短视频的版权保护,还处于探索期;对于什么类型的短视频才属于作品,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一直存在争议 。 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是著作权法的立法追求之一 。 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的当下,法律规范应当对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 。 短视频的种类繁杂,有汇编类、教学类、模仿类、原创创意类等,不是每一个短视频都可以算作“类电作品”,一旦被认定为类电作品,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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