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删差评”关键要强化执法效力( 三 )

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不得删差评的同时 , 也明确制定了相应罚则 。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而根据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 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最高可处两百万元罚款 , 吊销营业执照 。 但在现实中 , 删差评的行为屡见不鲜 , 却很少有经营者因此被处罚 。 这在无形中助长了商家的侥幸心理 , 甚至滋生出付费删差评的灰黑产业链 。

江苏新闻

法律必须被信仰 ,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 对法律的信仰不会自动自发形成 , 必须通过强有力的实施 , 引导人们尊重法律、敬畏法律 , 进而将法律规范内化于心 , 外化于行 。 从这个意义上讲 , 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显然不会仅限于重申不得删差评 , 有关部门更要以此为契机 ,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 真正做到执法必严 , 违法必究 。 只有给用户评价架设高压线 , 通上高压电 , 广大商家才不会再打删差评的歪脑筋 , 从而把功夫用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上来 。 漫画/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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