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讨要货款反被控刑案4换罪名 中院二次发回重审( 四 )

“这是一份不平等的协议 , 但在当时情况下 , 我不得不签 , 逮捕书上写我犯了诈骗罪 , 一点点金额就可以判5年以上 , 又说我被指控的金额巨大 , 够判十年刑了 。 ”王润志说 , 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 , 他内心很恐惧 。

和解协议签署一个月后 , 2016年5月16日 , 雅娜公司出具谅解书 。 6月7日 , 潮南区检察院为王润志办理了取保候审 。

中院两次发回重审

而在随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 , 关于王润志是否构成犯罪 , 展开了一场“司法拉锯” 。 罪名几度变更 。

2016年9月9日 , 汕头市潮南区检察院以王润志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潮南区法院提起公诉 。 检方认为 , 在3651A合同中 , 王润志应自己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行承担税金 , 才能与家润多超市结算货款 , 但王润志骗取雅娜公司为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568313.19元 , 其中承担的税款金额71969.79元 , 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

2016年12月5日 , 潮南区法院认定的事实与检方起诉的一致 , 并认为王润志系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 骗取雅娜公司承担了税款71969.79元 , 构成合同诈骗罪 , 判决王润志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1万元 。

王润志不服上诉 。 汕头中院经阅卷后不开庭审理 , 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 , 发回重审 。

2018年2月14日 , 潮南区法院作出重审后的一审判决 。 此次重审认定雅娜公司承担的税款金额为74595.46元 , 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润志犯合同诈骗罪不当 , 根据查明的事实 , 王润志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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