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11)

各地各校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 , 提高政治站位 , 将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作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 , 认真执行 。 对本通知明确取消的证明事项 ,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要不折不扣予以落实 。 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 , 应当进一步为广大群众办理事务提供便利 ,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立证明事项 , 已设立的要自查自纠、立行立改 , 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也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进行简化 , 避免重复证明、循环证明 。

此前教育部文件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 , 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

教育部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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