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支付义务 被执行人唯一房产被查封( 二 )

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 , 在保障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居住条件后 , 可以对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屋采取拍卖措施 。

被执行人:被执行的是生活必需房屋

该案中 , 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欧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宝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 之后吕某申请强制执行 , 宝安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 在执行过程中 , 法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银行存款8403.15元 , 并查封了李某名下位于宝安区翻身路某小区房屋 。

被执行人李某得知房产被查封后 , 提出了执行异议的申请 , 请求停止拍卖异议人名下房产 。 其提出的异议理由 , 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 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 , 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 , 宝安法院在异议人没有接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 , 两被告都缺席的情况下 , 径行缺席判决 , 损害了异议人的诉讼权利;二是涉案房产是异议人的唯一房产 , 是其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 不得拍卖 。

李某异议理由提及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规定 , 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 , 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 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 涉案房产是异议人李某唯一的房产 , 由其和儿女、公婆等六人共同居住 。 该房屋的面积只有80平方米左右 , 是其生活所必需的房屋 , 故在未给其解决住房问题的前提下 , 不得将该房屋拍卖 。

根据前述事实和理由 , 李某向宝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申请 , 请求停止拍卖异议人名下房产 。

执行法官:符合条件的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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