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电子警察抓拍违法鸣喇叭行政处罚诉讼案一审宣判( 二 )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警支队认定何先生鸣喇叭的事实是否成立 , 交警支队提交的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内容是否具有证明力 。 本案中 , 交警支队提供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与告知书相互印证 , 可以证明何先生于2018年5

社会

月12日18时02分实施了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违法行为 。 故交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充分 。

同时 , 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 并将处罚决定向何先生进行送达 , 保障了何先生的程序性权利 。 上海市一中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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