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潜江一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检察院出手了!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教训历历在目 ,

潜江熊口又一乘客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对司机施暴!

掐脖子!殴打头部!

原因竟然是冒用他人“敬老卡”被司机发现!

现场视频

案情回顾

3月12日8时许 , 潜江市15路公交车司机赵某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熊口镇客运站站点时 , 发现乘客胡某某冒用其父亲的“敬老卡”刷卡乘车 , 随即予以制止并将其冒用的“敬老卡”扣留在手中 。

胡某某见状 , 与驾驶员发生激烈争执 , 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 , 不顾后果 , 对驾驶员实施掐脖子、殴打头部的危险行为 , 导致公交车失控撞上右前方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蓝色“五星”牌150型三轮摩托车 , 公交车、三轮车不同程度的损坏 。 车上乘客幸无伤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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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 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批准逮捕 , 据悉 , 这是潜江市首例因殴打行驶公交车的司机被批捕的案件 。

遇到这些事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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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遇上这种情况 , 我们该怎么做?对于乘客 , 乘坐公交、客运车辆外出 , 要遵守秩序 , 文明乘车 。 发生坐过站等情况 , 请在下一站下车 , 切勿要求司机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地点停车!若遇个别乘客无理取闹、干扰司机安全驾驶 , 不要做“旁观者” , 要联起手来 , 敢“管闲事” , 及时制止闹事人员 。 这不仅是为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 更是为全车乘客生命安全负责!

延伸阅读

2019年1月8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 《意见》聚焦社会广泛关注的妨害安全驾驶和公共秩序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 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 。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 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 , 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 , 予以从重处罚 。 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 , 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 , 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而刑法规定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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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樊逸雯

责编丨熊畅

监制丨黄颖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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