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酒驾朋友“脱罪”,柳州这几名协警居然干了这种事

冯某亮酒驾出了交通事故 , 想偷换备检血液样本 , 逃避法律的惩罚 。

作为冯某亮的朋友 , 在交警队当协警的覃某龙、欧某斌以及原协警陈某军为了哥们义气 , 知法犯法 , 帮助冯某亮偷换血液样本 。

3月28日 , 柳州融安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覃某龙、欧某斌、陈某军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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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案件详情回顾:酒驾出事被查竟找人偷换血液样本

2018年9月29日22时许 , 冯某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 事故发生后 , 融安县交警部门民警出警处置 , 在现场勘查后将司机冯某亮带到融安县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以备检测血液内酒精浓度含量 , 并将血液样本存放至交警大队证物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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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 图文无关

事发后 , 冯某亮为了逃避惩罚 , 便电话联系在融安县交警大队任协警员的被告人覃某龙、欧某斌以及之前曾经在融安县交警队任协警员的被告人陈某军三人帮忙 , 决定通过更换冯某亮原先抽取的血液样本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处罚 。

2018年10月4日下午 , 被告人陈某军带冯某亮到融安县人民医院 , 让护士刘某帮忙抽取了冯某亮的新的血液样本 , 后二人把新血液样本带到融安县长安镇“红楼大酒店”附近将样本交给被告人覃某龙 , 同时被告人陈某军将一把原偷配的融安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内勤室钥匙交给被告人覃某龙 , 让其进入内勤室内的证物室更换冯某亮的血液样本 。 利用身份掩护实施犯罪偷换样本

2018年10月5日6时许 , 同为融安县交警大队协警员的被告人欧某斌驾车来到交警大队等候被告人覃某龙 。 被告人覃某龙使用陈某军提供的钥匙进入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内勤室 , 再进入物证室内将冯某亮原来的血液样本拿出证物室来到被告人欧某斌车内 。

在车内 , 被告人覃某龙用笔在新的血液样本标签上抄写原来血液样本标签上的内容 , 被告人欧某斌则在车上负责放风 , 抄写好血样标签后 , 被告人覃某龙将新的血液样本拿回证物室存放 , 而将冯某亮原来的血液样本放在被告人欧某斌的汽车上让其保管 。 送检样本编号有误调取监控罪行败露

2018年10月8日 , 融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准备将冯某亮血液样本送检时发现样本编号有误 , 与之前记录在案的编号不一致 。 经过调取监控发现 , 被告人覃某龙在10月5日凌晨先后两次进出物证室 , 有重大嫌疑 。 2018年10月10日 , 被告人覃某龙、欧某斌接到融安县公安局民警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 当晚20时许 , 被告人陈某军被传唤到案 。 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龙、陈某军、欧某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在共同犯罪中 , 被告人覃某龙、陈某军起主要作用 , 系主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 被告人欧某斌起次要作用 , 系从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

在庭审中 , 三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被告人欧某斌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欧某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 犯罪原因仅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 , 抹不开朋友情面而为之 , 不是为了谋取任何利益 , 其主观恶性浅 , 并在归案后能如实、全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 , 应当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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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在法庭最后陈述中 , 三被告人均希望法院从轻处理 。 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 庭审结束 , 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

来源:柳州1号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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