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受法律保护!

1月1日 , 曾勇伙同潘汝强驾驶改装的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对停靠在停车区内车牌为川R467**、浙B676**等三辆大货车内的柴油实施盗窃 。

1月8日凌晨 , 曾勇、潘汝强驾车准备再次实施盗窃行为 。 潘汝强驾驶的车辆车牌号为川A3FN** , 曾勇坐在副驾位置 。 他们开车到了内江市苏家桥收费站 , 拒不配合公安民警的检查 , 驾车强行撞击前后方车辆 , 冲过收费站关卡 , 沿成渝高速公路成都方向逃跑 。

为了阻止公安民警的追缉 , 曾勇向高速公路上扔大型油桶、千斤顶、轮胎等障碍物、造成了后方行驶的一辆民用车受损 , 严重危及到了公共安全 。

为了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 , 分局的民警在苏家桥完成围堵后 , 向车上的人员喊话 , 表明警察身份 , 让车辆上的人员停车熄火 , 下车接受检查 。

但是 , 潘汝强拒绝检查 , 车辆也不熄火 , 迅速加大油门 , 冲关逃逸 。

民警立即鸣枪示警 。 但潘汝强继续冲关 , 疯狂地朝民警撞去 。

民警张某和李某拔枪朝潘汝强驾驶的车辆轮胎及车窗开枪射击 , 将车窗的玻璃击碎了 。

事后的枪弹鉴定证明 , 民警张某此时开枪射出的子弹 , 有一枪击中了潘汝强 。

潘汝强体内带着这颗子弹 , 继续驾驶车辆将围堵他的警车撞开 , 将三名民警刮倒 , 然后 , 加速逆行驶入了成渝高速路 , 向成都方向逃窜 。

民警分别乘三辆车追缉 , 其中张某所乘车辆因方向追错而没能继续追缉 。 后来的民警一直跟随潘汝强驾驶的车辆 , 在行驶到遂洪高速北斗出口的时候 , 潘汝强驾驶的违法车辆闯关离开高速 , 在出高速不远处的路口左转时 , 被民警驾驶的车辆逼停 。

停车后 , 曾勇从副驾驶开了车门 , 向路边树丛逃窜 , 逃跑过程中因摔倒掉进路边水沟里而顺势躲藏 。

潘汝强则持砍刀逃窜 。 民警对他喊话并鸣枪示警 , 潘汝强根本不听 , 向着民警甩石块 , 反正抓到什么就向民警扔什么 , 负隅顽抗 , 抗拒抓捕 。

民警陈某和杨某就向潘汝强所在的黑影方向各开了一枪 , 这两枪凭借着过人的运气 , 都击中了潘汝强 。

看到潘汝强受伤 , 民警即刻拨打了120急救 , 120赶到现场施救 。 但最终潘汝强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了 。

潘汝强死了 , 他的家属们就以民警“违法使用武器”造成潘汝强死亡为由 , 向公安局要赔偿 。

中级法院: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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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汝强的家属们说 , 由于警察“违法”开枪 , 导致了公民死亡 , 这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 民警对潘汝强开枪是侵害了公民的生命权 。

潘汝强的家属们有这样一套想法 , 说即使潘汝强涉嫌犯罪了 , 警察也无权开枪射杀他 。 警察追缉潘汝强的时候 , 初始地是在苏家桥收费站 , 不是潘汝强预备实施或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发生地 。 警察无权限制正在行走的公民的人身自由 。

潘汝强的家属们还质疑 , 在追赶过程中 , 警察开枪击中潘汝强身体致伤 , 潘汝强是背朝警察的 , 在墙边被较远距离多枪射击致当场死亡 , 这些都有死因司法鉴定可以证明 。 所以 , 民警开枪是违法的 , 公安局必须得赔钱 。

当地的县检察院说 , 民警是正当履行职务 , 没有违法使用枪支、滥用职权的行为 , 没有发现公安民警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 , 因此 , 打算不立案调查 。

潘汝强的家属们申请复议后 , 中级法院对民警开枪这件事是这样认定的 , 说这个案子的焦点问题是民警在使用枪支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因为县公安局和县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 , 都得出民警不存在违法使用枪支行为、认定民警在使用枪支射击潘汝强致死事件中 , 不存在违法行为 。 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 。 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 不承担法律责任” , 所以 , 潘汝强家属们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 , 不予赔偿 。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行为受法律保护!因合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 不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抛物线!没有大铁锤 , 这个中级法院十分给力 。 啥也别说了 , 全体起立 , 为这家公正的人民法院点赞!

蓝衬衫们小编给你透露一个信息 , 做出这个正义判决的司法机关 , 是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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