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能视父母出资买房为天经地义( 三 )

主审该案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张祎指出 , “敬老慈幼 , 是为人伦之本 , 亦为法律所倡导 。 慈幼之于父母 , 依法而言即为对未成年子女承担养育义务 , 子女一旦成年 , 应当自立生活 , 父母续以关心关爱 , 子女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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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亦应念之 , 但此时并非父母所应负担之法律义务 。 ”

张法官表示 , 现如今受高房价影响 , 子女刚参加工作又面临成家压力 , 在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房虽为常事 , 但子女不能视父母出资为天经地义 , “须知父母养育子女成人已为不易 , 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 , 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 。 ”

“本案中 , 涉讼房屋购买之时小陈已27岁 , 成年近10载 , 且其确认当时有工作收入;而陈某夫妻二人已近退休年龄 , 在他们出资210万元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 , 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 , 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子小陈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 目的在于帮助其度过经济困窘期 , 小陈理应负担偿还义务 。 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 , 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 , 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 ”张法官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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