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通过 违法建设不得享受市政公用服务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采访人员邰思聪)29日 ,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 并将于今年4月28日正式实施 。 条例中提出 ,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向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水电气热通讯等服务 。

条例规定 ,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办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服务手续时 , 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 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 ,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 。 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已办理相关服务手续或者提供服务的 , 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纠正 。

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 , 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 , 并可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 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 。 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 , 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 , 条例规定 , 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 , 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 , 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 。 行政机关实施加处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 , 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通过 违法建设不得享受市政公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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